根據《市質監局關于下達2018年度武漢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綜合管理類(第二批)》(武質技監標[2018]5號)的要求,由武漢市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起草的武漢市地方標準《巖溶區勘察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附件1)已完成征求意見稿。按照有關規定,現征求貴單位意見。請將意見填入對應《征求意見反饋表》(附件2)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紙質版(或掃描件)于2019年07月20日前反饋給武漢市勘察設計有限公司,逾期不復函,視為無意見。
附件2、《征求意見反饋表》
前 言
本規程按照 GB/T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規程由武漢市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武漢市建設工程設計審查辦公室、武漢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
提出。
本規程由武漢市城鄉建設局歸口。 本規程主編單位:武漢市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武漢市建設工程設計審查辦公室、武漢市市政工程質
量監督站。
本規程參編單位(排序不分先后):長江巖土工程總公司(武漢)、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鐵第六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中南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武漢地質工程勘察院、中機三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漢華中巖土工程 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筑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漢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 本規程參加起草人: 本規程主要審查人: 本規程為首次發布。
巖溶地區勘察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程
1 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武漢市巖溶地區勘察、地基基礎設計與施工、監測與檢驗的基本技術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武漢市巖溶地區建(構)筑物、市政橋梁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勘察、地基基礎
設計與施工、監測與檢驗。
附錄 A 為武漢都市發展區內碳酸巖分布范圍示意圖,在該區域進行勘察、地基及基礎設計與施工、 監測與檢驗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定;在附錄 A 所示范圍外,尚應根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及相關規定確定 本規程的適用性。
武漢市巖溶地區勘察、地基基礎設計與施工、監測與檢驗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 省、市現行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0021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GB /T51238 巖溶地區建筑地基基礎技術標準
GB 50307 城市軌道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CJJ 56 市政工程勘察規范
DB 42/169 湖北省 巖土工程勘察工作規程 DB 42/242 湖北省 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 DB 42/T159 湖北省 基坑工程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程。
3.1
巖溶 karst
可溶性巖層被水長期溶蝕而形成的各種地質現象和形態,又稱卡斯特。
3.2
巖溶地基 Karst ground
巖體中存在溶洞、溶蝕裂隙,或巖體表面在石芽、溶溝(槽)、溶蝕漏斗,或覆蓋層中存在可溶巖 類殘積土(包括經搬運沉積次生的沉積土、沖積土)、伴生土洞等不良地質現象的地基。
3.3 紅黏土地基 red clay subgrade
地基主要受力層由碳酸鹽系露出的巖石經紅土化作用形成的顏色為棕紅、褐黃色的高塑性黏土組成 的地基。
3.4
鉆孔見洞率 Drilling hole rate
鉆探中遇巖溶洞隙的鉆孔與鉆孔總數的百分比。
3.5
線巖溶率 The drilling line karst rate
見洞隙鉆探進尺之和與鉆探總進尺的百分比。
3.6
延米線巖溶率 The drilling karst rate per meter
基巖面以下每延米碳酸鹽巖中溶洞進尺所占的百分比,計算深度一般為巖面以下 6m~8m。
3.7
裸露型巖溶 bare karst
可溶巖裸露地表,缺少土層覆蓋的巖溶。
3.8
覆蓋型巖溶 covered karst
被松散堆積物覆蓋的巖溶。
3.9
埋藏型巖溶 buried karst
被已成巖的非可溶性巖層覆蓋的巖溶。
3.10
巖溶地質結構 Karst geological structure
上覆蓋層與下伏可溶性巖之間的空間組合關系。
4 符號
下列符號適用于本規程。
4.1 作用及作用效應
MS——滑動力矩; H——作用于基礎底面的水平推力(kN);
MC ——傾覆力矩(kN·m)。 4.2 材料性能及抗力
MR——抗滑力矩; E——水平抗滑力總和; W——作用于基礎底面的豎向壓力; MRC ——抗傾覆力矩。
4.3 幾何參數
a ——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m); b——垂直于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m); d——基礎埋置深度(m);
β——邊坡坡角(°); sgz——具剛性下臥層時,地基土的變形計算值(mm); h——溶洞的高度;
D——為隧道直徑; H1——為隧道底到巖面距離;
B——為隧道輪廓線以外的水平距離,B=tanΦ(H1+D);
Φ——為塌陷角。
4.4 計算系數
βgz——剛性下臥層對上覆土層的變形增大系數; sz——變形計算深度;
KS ——水平抗滑移穩定安全系數;
m ——巖土體對建筑物基底的摩擦系數;
KS ——抗傾覆穩定安全系數。
5 總則
5.1 為了更好地指導武漢市巖溶地區勘察、地基基礎的設計與施工、監測與檢驗,做到安全適用、技 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保護環境,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武漢市巖溶地區的巖土工程特點,制定 本規程。
5.2 巖溶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與施工,應進行巖土工程勘察和評價,綜合考慮工程結構類型、材料 與施工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精心設計,精心施工。
6 基本規定
6.1 按埋藏條件劃分,武漢市巖溶類型以覆蓋型和埋藏型為主。根據武漢市碳酸鹽分布、巖溶發育規 律、地層組合、地下水動力條件等因素,將武漢市巖溶地質結構劃分為 5 個類別,12 個亞類,詳見附 錄 B。
6.2 巖溶勘察應查明建設場地巖溶的分布、發育程度和發育規律、巖溶充填狀況及填充物性狀、地基 巖土的工程特性和地下水埋藏條件,并應對場地及地基作出綜合評價。
6.3 巖溶勘察可分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三個勘察階段。當施工期間因設計、施工 需要進一步提供巖土工程資料,或基坑、基槽開挖后,巖土條件與勘察資料不符或發現必須查明的異常 情況時,宜進行施工勘察;場地或附近巖溶地質條件復雜、存在對工程設計方案或施工有重大影響的巖 溶地質問題時,應進行巖溶專項勘察。對工程規模較小、場地條件簡單或有工程經驗的地區,可合并勘 察階段或直接進行詳細勘察。
6.4 巖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物探、鉆探、現場測試等綜合勘察方法進行,并應符合下 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查明場地地質構造、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巖溶洞隙、土洞的發育條件, 分析其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對場地穩定性和工程建設適宜性作出初步評價。
2 初步勘察應查明巖溶地質結構、巖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發育程度和發育規律、碳 酸鹽巖上覆紅黏土的分布及狀態;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地下水、地表水補給排泄條件; 對場地的穩定性及適宜性進行評價。
3 詳細勘察應查明擬建工程范圍內及有影響地段的各種巖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規模,埋深,巖溶 堆填物性狀,查明地下水動力條件,劃分巖溶地質結構類型,對地基基礎的設計和巖溶的治理提出建議。 6.5 巖溶場地穩定性宜從抗震地段、巖溶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三個方面進行定性評價,巖溶場地
穩定性等級可依據本規程 7.6.11 條劃分。
6.6 巖溶勘察取樣、測試及水文地質試驗完畢后,對工程有影響的巖溶可結合鉆孔和水文地質試驗孔 封孔要求對巖溶進行預處理。
6.7 巖溶地區地基及基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 的規定。
6.8 地基基礎設計時,應結合場地巖溶地質結構類型、建(構)筑物荷載等,通過安全性、環保性、 經濟性、施工可行性等因素綜合比選地基基礎方案。
6.9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巖溶場地,其勘察手段應加強,且地基基礎設計與施工宜進行專門研究與論 證:
1 單一溶洞頂底相對高差大于 8m;
2 鉆孔見洞率大于 60%;
3 鉆孔線巖溶率大于 30%;
4 溶槽或串珠狀豎向溶洞發育深度超過 50m。
6.10 巖溶地區地基基礎的勘察、設計尚應符合國家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 的規 定。
6.11 應根據巖溶地基基礎、隧道與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補充勘探、測試與監測, 及時修改設計及施工方案,對巖溶強發育場地,應有勘察設計人員配合工程施工。
6.12 巖溶地區的各類工程應根據地質條件并結合工程實際,開展監測與檢驗工作,及時反饋監測與檢 驗信息,實行動態設計和信息化施工。
7 勘察
7.1 一般規定
7.1.1 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場地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巖溶時,應進行巖溶勘察。
7.1.2 工程重要性、場地復雜程度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GB50021 及本規程 7.1.3、7.1.4 條的規定。
7.1.3 巖溶地區工程勘察應根據工程重要性、場地和地基復雜程度劃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并應符合 下列規定:
1 甲級:在工程重要性、場地復雜程度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中,有一項為一級;
2 乙級:除甲級和丙級以外均為乙級;
3 丙級:在工程重要性、場地復雜程度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均為三級。
7.1.4 根據場地的復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場地等級: 一級(復雜場地):自然地質作用下地面塌陷易發或具塌陷歷史未經治理且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
Ⅰ1、Ⅲ1 的場地; 二級(中等復雜場地):除一級及三級以外的巖溶地質結構類型場地; 三級(簡單場地):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Ⅱ2、Ⅲ3、Ⅳ3、Ⅴ3 場地。
7.1.5 場地巖溶發育程度應結合場地地質條件按地層巖性、地質年代(組或段)進行分析評價,當巖溶 發育程度變化較大時,可按單棟(段)進行評價和分區。詳細勘察階段應判定巖溶發育程度,當施工勘 察與詳細勘察判定結果不一致時,應進行重新判定。
7.1.6 巖溶場地可根據巖溶發育程度劃分為三個等級,應根據具體情況按表 1 劃分。
表 1 巖溶發育程度
等 級 |
巖溶場地條件 |
巖溶強發育 |
地表有較多巖溶塌陷、漏斗、洼地、泉眼 溶溝、溶槽、石芽密布,相鄰鉆孔間存在臨空面、且基巖面高差大于 5m 地下有暗河、伏流
鉆孔見洞率大于 30%、線巖溶率或延米線巖溶率大于 20%
溶槽或串珠狀豎向溶洞發育深度達 20m 以上 |
巖溶中等發育 |
介于強發育和微發育之間 |
巖溶微發育 |
地表無巖溶塌陷、漏斗 溶溝、溶槽較發育
相鄰鉆孔間存在臨空面、且基巖面相對高差小于 2m
鉆孔見洞率小于 10%、線巖溶率或延米線巖溶率小于 5% |
7.1.7 巖溶勘察工作除了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 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巖溶勘察宜首先開展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再進行物探,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布置勘探和測試 工作。
2 對于裸露型巖溶或開挖至碳酸鹽巖面的場地,宜選擇以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及物探為主、鉆探為 輔的勘察方法。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的范圍、內容及比例尺應根據勘察階段、工程性質及巖溶發育程度, 按下列要求確定:
(1)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應包括場地及周邊外擴地段,外擴范圍應根據地質條件、巖溶發育背景條 件及工程需要綜合確定。
(2)工程地質測繪比例尺?尚行匝芯侩A段可選用 1:5000~1:10000,初步勘察階段可選用 1:2000~1:10000,詳細勘察階段可選用 1:500~1:2000,巖溶地質條件復雜時,比例尺可適當放大。
3 淺層溶洞和覆蓋土層厚度可用挖探查明或驗證;土洞和塌陷發育地段,可采用輕便型、密集型勘 探查明或驗證。
7.1.8 巖溶勘察選用物探手段時,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物探方法作為勘察工作先行手段,了解或初步查明場地巖溶洞隙、 土洞的分布、巖溶發育程度,可選擇高密度電阻率法、地震映像法和電阻率測深等地面物探方法。
2 詳細勘察或施工勘察,對于巖溶發育程度為中等及以上、勘察等級為甲級時可采用物探方法, 探測巖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規模等,宜選擇跨孔層析成像(CT)法或高密度電阻率法;厚覆蓋、強 干擾條件下宜優先采用跨孔彈性波或電磁波層析成像(CT)法;巖溶裸露或淺覆蓋條件下,宜采用地 質雷達。
3 物探解譯成果應通過一定數量的鉆探孔驗證,未加鉆探驗證的物探成果不能作為施工圖設計和 地基處理的依據。
7.1.9 延米線巖溶率可適用于以下分析評價:
1 場地巖溶垂向發育程度與發育規律評價;
2 基礎選型、地基穩定性計算;
3 樁基嵌巖深度的確定;
4 檢測與檢驗項目選定等。
7.1.10 巖溶地區鉆探施工應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標準要求,鉆探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封孔。對于巖溶 地質結構類型為Ⅰ、Ⅱ、Ⅲ1、Ⅲ2、Ⅳ1、Ⅳ2、Ⅴ1 等場地,鉆孔可溶巖段應采用水泥砂漿或水泥漿進 行封填。
7.2 勘探點布置
7.2.1 建(構)筑物、市政橋梁
1 勘察工作量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可行性研究和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綜合物探并結合鉆探的方法,控制性勘 探孔的深度應穿過表層巖溶發育帶。
(2)詳細勘察工作應根據場地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條件,采用勘探與取樣、 原位測試、室內試驗、輔以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工程物探的綜合勘察方法。
2 勘探點間距
(1)初步勘察
1)房屋建筑初步勘察勘探線、點的間距可按表 2 確定。對于下列地段,應進行重點勘察,并加 密勘探點:
① 地面塌陷或地表水消失的地段;
② 地下水強烈活動的地段;
③ 碳酸鹽巖層與非碳酸鹽巖層接觸的地段;
④ 碳酸鹽巖埋藏較淺且起伏較大的石芽發育地段;
⑤ 軟弱土層分布不均勻的地段;
⑥ 物探成果異;蚧A下有溶洞、暗河、伴生土洞分布的地段;
⑦ 構造導水斷層或導水破碎帶以及交匯地段;
⑧ 其它人類工程活動強烈的地段。
表 2 初步勘察勘探線、勘探點的間距(m)
地基復雜
程度等級 |
勘探線間距
(m) |
勘探點間距
(m) |
一級(復雜) |
40~80 |
25~40 |
二級(中等復雜) |
60~120 |
35~80 |
三級(簡單) |
100~150 |
50~100 |
注:表中間距不適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2)市政橋梁初步勘察勘探線應與橋梁的軸線方向一致,勘探點宜布置在橋梁軸線兩側可能建造 墩臺的部位。對于特大橋的主橋,每個墩臺勘探點不宜少于 1 個;對于其他橋梁,可采取隔墩臺或隔墩 臺交叉布置勘探點。
(2)詳細勘察
1)房屋建筑勘探點應沿建(構)筑物周邊、角點和建筑主體結構柱網布置,高層建筑中心應布 置勘探孔,詳細勘察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可按表 3 確定。勘察重點地段應加密勘探孔;條件復雜時每個 獨立基礎均應布置勘探點;對一柱一樁基礎,應逐柱布置勘探孔。
表 3 詳細勘察勘探線、勘探點間距(m)
地基復雜
程度等級 |
勘探點間距 |
一級(復雜) |
8~15 |
二級(中等復雜) |
15~20 |
三級(簡單) |
20~25 |
2)市政橋梁可按橋(墩)位置逐墩布置勘探點;對于特大橋的主橋,每個墩臺勘探點不應少于 2
個;樁位確定時,宜逐樁布置勘探點。
(3)施工勘察
1)當采用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時,宜采用鉆探與動力觸探或釬探相結合的方法,查明可能存在的 土洞、軟弱土層的分布范圍?碧娇撞贾靡朔弦韵乱幎ǎ
① 巖溶微發育及中等發育場地,獨立基礎應一柱一個勘探孔,條形基礎應沿基礎軸線每間隔 6 m
〜12m 布置 1 個勘探孔。
②巖溶強烈發育場地,獨立基礎的勘探孔可按基礎底面積 A 確定:A≤1m2 時布置 1 個孔,1m2<A
≤5m2 時布置 2 個孔, A>5 m2 時布置 3 個孔;條形基礎應沿基礎中線每 6m 布置 1 個勘探孔。
③當溶洞頂板可能利用作為地基持力層或遇深溶槽或串珠狀溶洞,擬采取混凝土梁、板跨越,并需 查找穩定支點情況下,應適當加密勘探孔,勘探線宜沿土洞、溶洞長軸方向布設。
2)當采用嵌巖樁時應逐樁進行施工勘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對于巖溶微發育場地,每樁鉆孔數為 1 孔;
②對于巖溶強發育或者中等發育場地,碳酸鹽巖石埋深小于 40m,每樁鉆孔數宜依據樁直徑確定: 樁直徑 d≤1.0m 時,鉆孔數為 1 個;樁直徑 1.0<d≤1.5 時,鉆孔數為 2 個;樁直徑 d>1.5 時,鉆孔數為 3 個。碳酸鹽巖石埋深大于 40m,樁直徑 d≤1.5 時,每樁鉆孔數為 2 個;樁直徑 d>1.5 時,每樁鉆孔數 為 3 個。
③巖溶場地中等以上發育場地,對于抗浮樁可一樁布置一個鉆孔。
3 勘探孔深度
(1)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的規定。
(2)詳細勘察、施工勘察勘探孔深度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基礎底面以下土層厚度不大于獨立基礎寬度的 3 倍或條形基礎寬度的 6 倍、且具備形成土洞 或其它地面變形條件時,全部勘探孔應深入完整基巖 3m~5m;
2) 當預計深度內有溶洞存在且可能影響地基穩定時,應深入洞底基巖面下不少于 5m,必要時應 增加勘探孔和孔間 CT 物探剖面圈定洞體范圍;
3) 采用樁基礎時,孔深宜按以下原則控制:
① 鉆孔進入樁端下完整巖石的深度不應小于 3 倍樁徑,且不小于 5m;當相鄰樁底的基巖面起伏 較大時應適當加深勘探孔的深度;
② 對于一樁多孔的施工勘察,每個勘探孔的孔深分別滿足本款第(1)項要求即可;
③ 遇串珠狀溶洞或溶槽時,當延米線巖溶率≤5%時,溶隙(洞)可計為完整巖石的累計厚度;
④ 為驗證物探異常帶而布置的勘探孔,一般應鉆入異常帶以下不少于 2m。 7.2.2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1 本節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的地下工程。對地面車站、車輛基地和高架工程、路基、涵洞工
程的勘察應按本規程 7.2.1 條相關規定執行,同時應滿足《城市軌道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20307 的規定。
2 本節提出的勘察要求主要是詳細勘察及專項勘察的工作要求,對于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的 要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3 場地或附近巖溶地質條件復雜、存在對工程設計方案或施工有重大影響的巖溶地質問題時,應進 行巖溶專項勘察。
4 需進行專項勘察的其他工程可參照本章相關規定執行。
5 詳細勘察工作應根據各類工程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條件,采用勘探與 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輔以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工程物探的綜合勘察方法,以滿足施工圖設計 要求。勘察應滿足《城市軌道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20307 的規定。
6 巖溶專項勘察應采用綜合地質調查、鉆探、物探、水文地質試驗和室內試驗等多種勘察手段。重 點查明可溶巖與非可溶巖接觸界線;巖溶發育規律、較大巖溶洞隙、土洞的位置、規模、埋深和巖溶堆 填性狀;巖溶與工程的關系;水文地質條件;軟~流塑狀紅黏土分布特征及周邊人類工程活動等,為巖 溶處理設計和施工提供依據。
7 巖溶專項勘察工作布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鉆孔在隧道兩側及兩隧道中間結構外側 3m ~5m 處交叉布設,孔距 15m~25m;
(2)地下車站工程鉆孔按建筑物邊線呈網狀布設,鉆孔間距為 20m 左右;
(3)孔深應進入結構底板或樁端平面以下不小于 10m,揭露溶洞時應根據工程需要適當加深,同時 滿足物探測試要求。
(4)物探測試手段可選擇跨孔電磁波 CT、彈性波 CT、孔內電視錄像等,跨孔層析成象(CT)法鉆 孔及地球物理勘探剖面布置可參照附錄 C。
8 巖溶勘察勘探取樣、原位測試、室內試驗、物探及水文地質試驗應滿足本規程 7.3、7.4、7.5 節 相關要求。
7.2.3 紅黏土地基
1 紅黏土地基工程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1)不同地貌單元紅黏土的分布、厚度、組成、土性質等特征及其差異;
(2)下伏基巖巖性、巖溶發育特征及其與紅黏土的性質、厚度變化的關系;
(3)場地是否發育溶溝、溶槽,碳酸鹽巖上覆紅黏土的狀態,流~軟塑狀紅黏土是否發育土洞等;
(4)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布、動態變化;
(5)確定大氣影響急劇層深度;
(6)既有工程經驗。
2 紅黏土的勘探孔應沿建(構)筑物軸線布置,各勘察階段勘探點的間距和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 下列規定:
(1)初步勘察勘探孔間距宜取 30m〜50m,其中控制性勘探孔宜為勘探孔總數的 1/5〜1/3,且每個 地貌單元均應有控制性勘探孔;對均勻地基,勘探孔的深度可按《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 確定; 對不均勻地基,勘探孔應深入穩定分布的巖層;
(2)對均勻地基詳細勘察勘探孔的間距宜取 12m〜24m,對不均勻地基宜取 6m〜12m,獨立基礎 宜按一柱一孔布置,勘探孔施工順序宜先疏后密,先鑒別土性后取土試樣;
(3)詳細勘察的勘探孔深度應大于紅黏土地基主要受力層的深度,對于條形基礎不應小于基礎底 面寬度的 3 倍,對于單獨柱基不應小于基礎底面寬度的 1.5 倍,且不應小于 5m;
(4)對高層建筑和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詳細勘察控制性勘探孔不應少于勘探孔總數的 1/3;控制 性勘探孔的深度應大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
(5)當基礎底面下紅黏土層厚度小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時,詳細勘察的一般性勘探孔進入基巖的 深度不應小于 0.5 m;控制性勘探孔進入基巖的深度不應小于 3m;
(6)在淺層巖溶發育地區的紅黏土中分布有土洞、軟弱土時,應采用物探方法初步查明土洞的成 因、形態、規模和下伏基巖巖溶發育狀況,并應采用加密、加深勘探孔的方法驗證確定,勘探孔應進入 土洞或溶洞洞底完整土(巖)層不小于 3m。
7.2.4 基坑工程
1 巖溶地區基坑工程詳細勘察,應進行周邊環境調查,勘探點布置宜擴大到基坑開挖邊線外 1~2 倍 開挖深度范圍;對于巖溶強烈發育場地,勘探點的間距宜取 6m〜15m;巖溶中等發育場地,勘探點間 距宜取 15m~20m;微發育場地,勘探點間距宜取 20m~25m。
2 巖溶中等及以上發育場地的基坑工程宜進行支護結構施工勘察。對于采用連續墻的支護結構,宜
采用一槽兩孔;對于支護樁,當基坑重要性等級為一級時宜隔 2 樁 1 孔進行施工勘察;對基坑立柱樁, 應逐樁進行施工勘察。
3 勘探孔孔深應滿足基坑穩定性計算的需要,應不小于基坑深度 2~2.5 倍,在此深度內遇巖層,可 適當減少勘探深度。對于巖質基坑應穿過潛在滑動面進入穩定巖體 3m ~5m 且不少于 1~2 樁直徑。
4 巖溶強烈發育場地且對基坑工程有重要影響,開挖深度超過 5m 且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應進 行基坑工程巖溶專項研究。
5 當地下水對地基評價、工程抗浮、工程降水有重大影響時,宜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察。
7.3 取樣與原位測試
7.3.1 巖溶場地鉆探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進場前應搜集地質資料,并應配置相應鉆具、護管、黏土球、泥漿粉和早強水泥等;
2 巖溶發育場地鉆探宜采用液壓鉆機,并應低壓、中慢速鉆進;
3 巖溶發育場地鉆進過程中,當鉆穿溶洞頂板時,應立即停鉆,并用鉆桿或標準貫入器試探,然后 根據該溶洞的特點,確定后續鉆進方法和應采用的鉆具。同時應詳細記錄溶洞頂、底板的深度,洞內充 填物及其性質、成分、水文地質情況等;
4 當溶洞內有充填物時,應采用雙層巖芯管鉆進或采用單層巖芯管無泵鉆進;
5 對無充填物或充填物不滿的溶洞,鉆進時,宜按溶洞大小及時下相應長度的護管;
6 巖溶發育地區鉆進時,應采用帶卡簧或爪簧巖芯管取芯。鉆具應慢速起落,遇阻時應分析原因并 采取相應措施;
7 當場區位于Ⅰ類巖溶地質結構類型區域時,鉆探應采用泥漿護壁或跟管鉆進措施。當場區位于其 它類巖溶地質結構類型區域時,鉆孔內輕微漏漿可先采用濃稠泥漿進行護壁,止住漏漿后繼續鉆進;若 不能有效阻止漏漿,則向孔內投入黏土球直至不再漏漿為止。當鉆孔內嚴重漏漿或不返漿時,可先采用 向孔內投入黏土球的堵漏措施,若繼續漏漿,可改用向孔內漏漿段灌注水泥漿的方法,待水泥砂漿凝固 后,再進行鉆探。
7.3.2 巖溶場地取樣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對采取質量等級為Ⅰ~Ⅱ級的土樣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應采用回轉鉆進;對采取質量等級為Ⅰ~ Ⅱ級的土樣,必須使用與質量等級相對應的取土器,采取軟塑和流塑狀態的紅黏土應采用薄壁取土器, 并采用快速靜力連續壓入或重錘少擊法取樣;
2 溶洞充填物為黏性土時,應采用與質量等級相對應的取土器取樣;以碎石土為主時可取擾動土樣;
3 鉆孔孔徑應滿足勘察目的、取樣、測試及鉆進工藝的要求。鑒別和劃分地層的孔徑不應小于
75mm,采取軟質巖試驗巖樣孔徑不宜小于 91mm;孔內測試試驗的孔徑應滿足相應的要求;
4 應選用合適的鉆探工藝提高巖芯采取率,對完整、較完整巖體巖芯采取率不應低于 80%,對較 破碎、破碎巖體巖芯采取率不應低于 65%;對溶洞充填物巖芯采取率不應低于 50%(軟塑、流塑體除 外);
5 對不同巖性界面和軟弱結構面等需重點查明的部位,應采用雙層單動取芯鉆具連續取芯等措施提 高巖芯采取率;
6 當需采用巖石質量指標(RQD)評價巖石質量時,應采用 75mm 口徑(N 型)雙層巖芯管;
7 鉆進回次進尺不應超過 2m,對不同巖性界面應減小回次進尺。
7.3.3 巖溶勘察取樣和原位測試數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初步勘察時取土式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宜為勘探孔總數的 1/4~1/2,采取土試樣的數量 和孔內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應按地層特點和土的均勻程度確定;每層土均應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 試,其數量均不應少于 6 個(組);
2 詳細勘察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滿足巖土工程評價需要,且不應少于全部勘探孔的 1/2, 每棟主要建筑物不應少于 3 個;鉆探取土試樣孔的數量不應少于勘探孔總數的 1/3;當采用連續記錄的 靜力觸探或動力觸探為主要勘察手段時,每個場地不應少于 3 個孔;每個場地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
試樣和原位測試數據均不應少于 9 個(組);
3 當場區內紅黏土存在上硬下軟時,應分層取樣,取樣間距不超過 1.0m;當場區內紅黏土僅局部 分布或層厚較薄時,應加密取樣。
7.3.4 巖溶勘察室內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表水、地下水樣除進行一般試驗項目外,應增加游離 CO2 和侵蝕性 CO2 含量分析,必要時進 行放射性同位素測試;
2 黏性土應做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壓縮、抗剪強度等常規物理力學性質、 膨脹性、滲透試驗,必要時進行礦物與化學成分分析;砂層做顆分試驗;溶洞充填物樣應做常規物理力 學性質試驗,必要時應作黏土礦物成分分析;
3 代表性巖樣應做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必要時選作鏡下鑒定、化學分析和溶蝕試驗;泥灰巖等軟質 巖類應增加軟化系數試驗;
4 對裂隙發育的紅黏土應進行三軸剪切試驗或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必要時可進行收縮試驗和復浸 水試驗。當評價邊坡穩定性時,宜進行重復剪切試驗。
7.3.5 巖溶勘察原位測試要求主要查明第四系覆蓋層中有無隱蔽土洞存在、土洞的規模及埋藏位置、疏 松裂隙帶的分布及其范圍、上覆砂土層是否存在強度異常及溶洞充填物的性質,并宜符合以下要求:
1 對于砂土層可采用靜力觸探試驗、標準貫入試驗等方法;
2 對于碎石土可采用重型動力觸探試驗(N63.5)或超重型動力觸探試驗(N120);
3 對于紅黏土可采用靜力觸探或標準貫入試驗,對軟塑和流塑狀態的紅黏土,可采用旁壓試驗和十 字板剪切試驗,對淺部紅黏土地基可采用靜載荷試驗;
4 溶洞充填物的狀態可采用標準貫入試驗或重型動力觸探試驗進行判定;
5 對發生過地面塌陷的場地應根據回填處理材料選擇合理的原位測試手段,當回填材料為黏性土 時,可采用靜力觸探試驗、標準貫入試驗等方法;當回填材料為碎石土時,可采用重型動力觸探試驗
(N63.5)或超重型動力觸探試驗(N120)。
7.4 地球物理勘探
7.4.1 各勘察階段宜根據場地物性、地形、覆蓋和環境電磁場等條件和探測精度要求選擇合適的物探方 法。必要時可選擇代表性地段,進行物探方法的有效性比選試驗。
7.4.2 探測巖溶地區隱伏溶洞和土洞時,可選用層析成像、電法勘探和地質雷達等地球物理勘探方法, 以減少按一定間距布設鉆孔揭示巖溶信息的局限性。
7.4.3 跨孔層析成像(CT)法物探剖面宜按本規程附錄 C 布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對于雙線隧道,結合一般隧道工程勘探布置,在隧道外側和兩隧道中間采用梅花型鉆孔布置, 形成三條縱向 CT 剖面和兩條折線 CT 剖面的多線聯測網格,相鄰鉆孔均進行跨孔 CT。
2 對于單線隧道,隧道兩側鉆孔采用對稱布置,形成兩條縱向 CT 剖面和兩條折線 CT 剖面的多 線聯測網格,相鄰鉆孔均進行跨孔 CT。
3 對于一般巖溶場地或深基坑工程,巖溶探測勘探點宜根據建筑物輪廓線,在可能的巖溶影響范 圍內,采用梅花型滿堂布置,相鄰鉆孔均進行跨孔 CT,形成不同方向多線 CT 剖面聯測網格。
7.4.4 CT 鉆孔間距,除應滿足勘探點間距的要求外,尚應滿足物探探測精度要求,宜按 15m~25m 布 置。
7.4.5 樁基巖溶探測宜采用管波探測法,以探測鉆孔或樁孔一定范圍內的巖溶發育程度。
7.4.6 施工勘察階段,宜在建筑物基槽、隧道底板和基坑底板處采用地質雷達法,探測基底以下巖溶發 育程度;在掌子面等部位采用 TSP 等物探方法探測掌子面前方巖溶發育程度。
7.4.7 地質雷達探測巖溶有效深度一般為 20m, TSP 法探測巖溶的有效深度一般為 50m,實際有效探 測深度可根據現場試驗確定,并根據不同探測深度要求,合理選擇天線頻率。
7.4.8 高密度電阻率法勘探宜根據建筑物型式和特點布置測線或測網,根據場地環境、物性參數和探測 精度要求等條件,通過比選試驗確定合適的裝置、總電極數、電極間距等參數。
7.4.9 巖溶勘察期間應對初步解釋為溶洞的物探異常進行鉆孔驗證,驗證孔數量宜按鉆孔總數或物探異 常數的 3%~5%布置,且不宜少于 10 個;經過鉆孔驗證后,方可對物探資料進行綜合解譯。
7.4.10 巖溶治理前宜對工程影響范圍內、擬進行工程治理的所有物探異常進行先導孔驗證。
7.5 地下水
7.5.1 水文地質勘察宜采用水文地質測繪、物探、鉆探、水文地質試驗、地下水位觀測等一 種或多種方法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文地質測繪應在現場踏勘、收集已有水文地質資料,初步掌握場地水文地質條件 的基礎上進行,重點調查微地貌、地層巖性、 地質構造、地表巖溶發育、井(泉)等內容;
2 水文地質物探、勘察孔應在水文地質測繪的基礎上,結合場地巖土工程勘察的需要 布置;
3 水文地質試驗應根據評價工作的需要選擇抽水試驗、連通試驗、注(壓)水試驗、 流速測試等試驗方法;
4 巖溶場地基礎施工期間應對與工程相關的地表水、地下水進行水位和水量變化監測。
7.5.2 地下水勘察應重點查明下列特征:
1 巖溶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分布范圍、水位與動態變化等;
2 當存在多層地下水時,應查明每層地下水的賦存條件、動態特征及其與巖溶地下水 的水力聯系;對于Ⅰ類巖溶地質結構,應查明巖溶地下水的動態變化、與第四系孔隙水的水 力聯系及長江、漢江水位動態變化與巖溶地下水排泄及補給關系。
3 含水層透水性、富水程度等水文地質參數。
7.5.3 水文地質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需要查明場地巖溶地下水補給、徑流和排泄等條件時,宜進行水文地質試驗。水 文地質試驗主要包括鉆孔抽水試驗、地下水流速流向測試、巖溶水連通試驗和長期水位觀測 等;
2 當需要提供水文地質參數和初步確定巖溶水連通性時,宜在不同水文地質單元,并 結合建(構)筑物布置鉆孔抽水試驗。抽水孔具體位置宜根據鉆孔簡易抽水試驗的單井出水 量確定;
3 抽水試驗井孔宜按不同巖溶發育地段布置,巖溶強烈發育地段不少于 2 個,巖溶中
等發育地段不少于 1 個;抽水試驗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工程問題時,宜將抽水試驗改為壓水試 驗或注水試驗;
4 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工程設計需要,選擇單孔或帶觀測孔的抽水試驗方案。當布
置 1 條觀測線時,宜按平行巖層走向(預測強透水方向)布置,布置 2 條觀測線時,另一條 宜垂直巖層走向布置。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時,宜進行群孔抽水試驗;
5 抽水結束后,宜進行水位恢復觀測。
6 當場地位于長江Ⅰ級階地且上部砂性土層與下伏可溶巖直接接觸或預測降水可能造 成不良環境工程問題時,嚴禁在巖溶含水層中進行鉆孔抽水試驗,宜進行鉆孔壓水試驗或鉆 孔注水試驗。
7 壓水試驗宜選擇代表性孔段,自上而下分段進行。壓水試驗過程中,宜對周邊可能 受到影響的鉆孔、井泉的水位變化進行觀測。
8 鉆孔注水試驗可采用鉆孔常水頭法和降水頭法。
9 根據工程設計需要進行巖溶連通試驗?刹捎檬聚櫡、充電法和自然電場法等方法, 必要時可進行工程范圍內地表、地下水的天然同位素測試。投放的指標劑或示蹤劑應符合環 境保護要求。
7.5.4 當巖溶地下水對工程施工可能有影響需采取地下水處理措施時,施工階段宜進行驗證 性抽水試驗,以選定適合的水文地質參數。
7.5.5 地下水位觀測應符合以下列規定:
1 地下水位量測應在不同水文地質單元選擇一定數量的鉆孔觀測鉆孔內巖溶水初見水 位和終孔穩定水位,巖溶強發育區尚宜在鉆進過程中觀測地下水位。當場地存在對工程有影 響的多層含水層時,宜分層量測。
2 當需要了解巖溶水動態變化情況時,宜在不同水文地質單元布置巖溶地下水長期觀
測孔,觀測時間不宜少于 1 個水文年。
3 長期水位觀測孔宜采用非金屬同徑孔壁支護技術。當采用傳統金屬套管護壁時,鉆 孔位置應適當遠離擬建建筑物結構輪廓線,避免可能的孔內遺留物對施工造成影響。
4 對于Ⅰ類巖溶地質結構宜在巖溶水長期觀測孔旁布置副孔,同步觀測上部砂層孔隙 水水位變化。
7.5.6 地下結構物抗浮設防水位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當地有長期地下水觀測資料時,宜采用長期觀測期間的地下水最高水位,結合場地 水文地質條件綜合確定;
2 當地無長期地下水觀測資料時,應根據當地抗浮設防水位經驗、場地水文地質條件, 結合勘察期間的地下水水位與預測遠期地下水位最大變幅綜合確定;
3 當場地地下水受地表水補給,且對地下水位變化有直接影響時,宜取地表水最高水 位時的地下水位。
4 抗浮設防水位宜考慮基坑開挖方式、基坑回填情況、地面防排水條件和支護隔滲型 式等因素綜合選取。
5 巖溶地區的抗浮設計應考慮巖溶地下水位暴漲暴落的情況。
7.6 巖土工程評價
7.6.1 巖溶場地巖土工程評價應闡明擬建場地巖土工程條件,巖溶發育特征;對場地穩定性、 工程建設適宜性作出評價,根據工程特點,提出對地基基礎的處理方案建議。
7.6.2 巖溶場地應評價巖溶發育的成因類型、發育程度、形態和分布特征;溶洞充填程度及 充填物;覆蓋層厚度及性質;溶洞、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發展趨勢,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議。 7.6.3 巖溶場地應評價巖溶水的類型、水位及變化幅度、水量、排補及其對擬建工程的影響, 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議。
7.6.4 巖溶場地應評價紅黏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及其對地基基礎及場地穩定性的影響,并提出 處理建議。
7.6.5 當場地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判定為未經處理不宜作為地基的不利地段:
1 存在洞體或溶洞群,洞徑大,淺部巖溶在第四紀覆蓋土層中有土洞或松散、飽和砂、 礫石層直接覆蓋在溶洞之上,且不穩定的地段;
2 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蓋有軟弱黏性土的地段;
3 巖溶覆蓋土層為黏性土,巖溶地下水位在基巖面上下交替變化,上覆土層易形成土洞, 地面有可能塌陷的地段;
4 巖溶水通道堵塞,排泄不暢或涌水,可能暫時淹沒的地段;
5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巖表面的巖溶地區,由于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易引起土洞或地面塌陷 的地區。
7.6.6 巖溶、土洞對工程影響的評價,除符合 GB5002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有關規定外, 尚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地基基礎受力層范圍內的巖溶、土洞在附加荷載作用下頂板塌陷的可能性評價;
2 地基不均勻沉降的評價;
3 地基基礎附近存在巖溶、土洞,使基礎下巖土層沿臨空面或軟弱結構面滑動的可能性 評價;
4 基巖和上覆土層內,由于巖溶地區較復雜的水文地質環境,易產生新的工程地質問題, 造成地質環境惡化的可能性評價。
7.6.7 對于有第四系土層覆蓋的隱伏巖溶地區,宜按以下原則判別地面塌陷的可能性并采取 相應措施:
1 基巖面以上覆蓋土層為黏性土,黏性土有一定厚度且無土洞及充填有流塑狀紅黏土的 深、大溶溝和溶槽存在時,可不考慮地面塌陷;當可溶巖面以上有厚度超過 2m 的砂巖、泥 巖等非可溶巖層時,亦可不考慮地面塌陷。
2 基巖覆蓋土層為黏性土,但巖溶地下水在基巖面上下交替變化,上覆土層中易形成 土洞。應視為地面有可能塌陷的不穩定地段,不經處理不宜建筑。
3 基巖面以上直接覆蓋著第四系飽和砂、礫石層,且基巖中巖溶發育,有開口溶洞或裂 隙存在,應視為地面易塌陷區,不得作為建筑場地。必須用作建筑場地時,可采用嵌巖端承 樁基礎,并宜采取注漿封閉基巖溶洞或裂隙等輔助措施。
4 在以巖溶水為供水水源地附近,在影響半徑范圍內的場地,如碳酸鹽巖之上有飽和 砂、礫石層、軟土層和有土洞存在的黏性土層均應視為有可能發生覆蓋層地表塌陷的場地, 不經處理不得建筑。處理措施中,首先為停止抽采巖溶水,或查明碳酸鹽巖之上第四系土層 均為黏性土層并有充分試驗、分析評價時可限制抽水量、降深,確保巖溶水頭穩定在巖面以 上的覆蓋層中,以確保地基和場地的穩定性。
5 在以疏干巖溶水為開發條件的礦區,采區上方的第四系覆蓋土層為飽和砂、礫石層時, 不得作為建筑場地;覆蓋土層為黏性土層但有土洞存在時,不經處理不宜作為建筑場地;遠
離采區的場地,但確屬礦區巖溶水補給區(如河床、河漫灘及一級階地),應視為不宜建筑 場地;必須用作建筑場地時,應在礦山采取隔水帷幕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采用端承樁并對巖 溶洞隙采取堵塞、注漿封堵等輔助措施。
6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巖表面的巖溶地區,應考慮由人工降低地下水引起土洞或地表塌陷 的可能性。塌陷區的范圍及方向可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抽水試驗的觀測結果綜合分析確定。 在已有建筑物附近抽水時,應考慮其影響。
7 應評價巖溶場地勘察鉆探及樁基、地下工程等施工時誘發地面塌陷的可能性,并提出 防治措施建議。
7.6.8 持力層為傾斜巖層、基巖面凹凸不平或巖土中有洞穴時,應評價樁的穩定性,并提出 處理措施的建議。
7.6.9 巖溶場地基坑工程的巖土工程評價除了滿足巖質基坑評價外,尚應對洞隙及紅黏土對 支護結構的影響和巖溶水對基坑的影響做出評價,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7.6.10 巖溶場地隧道工程的巖土工程評價除了滿足巖質隧道評價外,尚應評價隧道斷面影 響范圍內的洞隙分布及充填物情況對隧道施工及運營安全的影響,爆破振動、抽排巖溶水等 引發巖溶地面塌陷的評估、施工期間突水、突泥位置及強度,并提出處理措施。
7.6.11 巖溶場地穩定性應按表 4 劃分。對不穩定場地,應提出避讓要求;對穩定性差、基 本穩定場地應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表 4 巖溶場地穩定性等級劃分
等 級 |
場地條件與巖溶地質結構類型 |
不穩定 |
1、在降雨、地震、重力及地下水動態變化等自然地質作用下地面 塌陷易發且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 I1、Ⅲ1 的場地; 2、具塌陷歷史場地且未經治理的場地。 |
穩定性差 |
1、人類活動作用下巖溶地面塌陷中等~高易發場地;
2、土洞發育場地;
3、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Ⅰ2、Ⅱ1、Ⅳ1、Ⅴ1 的場地;
4、不滿足不穩定場地條件且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 I1、Ⅲ1 的場地。 |
基本穩定 |
1、土洞不發育;
2、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Ⅲ2、Ⅳ2 場地。 |
穩 定 |
土洞不發育且巖溶地質結構為Ⅱ2、Ⅲ3、Ⅳ3、Ⅴ2 的場地 |
注:從不穩定開始,向穩定性差、基本穩定、穩定推定,以最先滿足為準。
7.6.12 巖溶場地工程建設適宜性分級應按表 5 劃分。
表 5 巖溶場地工程建設適宜性分級
級 別 |
分級條件 |
不適宜 |
1、場地不穩定;
2、巖溶地面塌陷治理難度大,費用很高。 |
適宜性差 |
1、場地穩定性差;
2、巖溶地面塌陷治理有難度,費用較高。 |
較適宜 |
1、場地基本穩定;
2、巖溶地面塌陷治理簡單。 |
適宜 |
1、場地穩定;
2、巖溶地面塌陷低易發。 |
注:1、表中未列條件,可按對場地工程建設的影響程度比照推定;
2、劃分每一級別場地工程建設適宜性分級,符合表中條件之一時即可;
3、從不適宜開始,向適宜性差、較適宜、適宜推定,以最先滿足的為準。
7.6.13 巖溶場地抗震地段的劃分應符合表 6 規定,對不利地段、危險地段的綜合評價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11 的要求。
表 6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地段的劃分
地段類別 |
地質、地形、地貌及巖溶地質結構類型 |
有利地段 |
穩定基巖,堅硬土,開闊、平坦、密實、均勻的中硬土等,巖溶不發 育或微發育且被可~硬塑粘性土完全充填。 |
一般地段 |
不屬于有利、不利和危險的地段,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Ⅱ2、Ⅲ3、Ⅳ2、 Ⅳ3、Ⅴ2 的場地。 |
不利地段 |
軟弱土、液化土,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 河岸和邊坡的邊緣,平面分布上成因、巖性、狀態明顯不均勻的土層
(含故河道、疏松的斷層破碎帶、暗埋的塘浜溝谷和半填半挖地基) 等,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Ⅰ2、Ⅱ1、Ⅲ2、Ⅳ1、Ⅴ1 的場地。地震作用 下不易產生巖溶地面塌陷且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 I1、Ⅲ1 的場地。 |
危險地段 |
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發震斷裂帶上 可能發生地表位錯的部位,地震作用下極易產生巖溶地面塌陷且巖溶 地質結構類型為Ⅰ1、Ⅲ1 的場地。 |
7.6.14 不穩定和穩定性差的巖溶場地經處理,消除完全或部分不穩定因素后,應重新評價
其穩定性、適宜性和建筑抗震地段劃分。
7.6.15 巖溶場地勘察報告除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 的要求外,尚應包括下 列內容:
1 巖溶、土洞發育的地質背景和形成條件;
2 巖溶鉆孔見洞率、線巖溶率;
3 當需評價垂向的巖溶發育規律時,可分析延米線巖溶率;
4 巖溶發育程度;
5 巖溶地質結構類型劃分;
6 評價工程建設引發巖溶地面塌陷的可能性;
7 場地穩定性和工程建設適宜性評價
8 巖溶場地工程對策。
8 設計
8.1 一般規定
8.1.1 本章適用于巖溶地區的市政橋梁工程、建(構)筑工程的地基基礎設計以及基坑工程、 隧道工程的巖溶處理設計。
8.1.2 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筑物,主體建筑宜避開巖溶強發育且場地不 穩定、抗震危險地段。
8.1.3 對地基基礎穩定性有影響的巖溶宜進行巖溶預處理,巖溶預處理可與施工勘察同步進 行或專項處理。
8.1.4 巖溶基坑工程設計除包括常規基坑設計內容外,還應包括分析和評估溶洞、土洞及地 下水對基坑工程穩定性和周邊環境的影響,并提出巖溶處理措施。
8.1.5 巖溶地區隧道位置和線路選擇應符合以下原則:
1 對復雜、巖溶強發育地段應盡量繞避;對中等發育、微發育巖溶地段可選擇較窄、 較易于采取措施的巖溶地段通過。
2 當隧道不能避開巖溶地層時,隧道應與溶洞之間有一定距離,且在巖溶地下水不發 育地帶通過。
3 隧道應選擇在溶蝕強度較低的地段通過。
4 隧道軸線不宜與巖層構造線方向平行,應與巖層構造線大角度斜交或垂直通過。
5 隧道應盡量避開較大的斷層破碎帶。
8.1.6 巖溶地區隧道洞口位置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施工條件、營運要求、環境保護等通過 經濟、技術比較確定。
8.1.7 巖溶地區的重要建筑物宜采用拆除構件法對局部基礎失效后上部結構的抗連續倒塌 能力進行分析。
8.2 地基穩定性計算
8.2.1 地基穩定性可采用圓弧滑動面法進行驗算。最危險的滑動面上諸力對滑動中心所產生 的抗滑力矩與滑動力矩應符合下式要求 :
MR/MS≥1.2 (8.2.1-1)
式中:MR——抗滑力矩(kN·m)。
MS——滑動力矩(kN·m);
8.2.2 位于穩定土坡坡頂面上的建筑基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條形基礎或矩形基礎,當垂直于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小于或等于 3m 時, 其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圖 8.2.2)應符合下列公式要求,且不得小于 2.5m: 條形基礎
a ≥3.5b -
d (8.2.2-1)
tan b
矩形基礎
a ≥2.5
b -
d
(8.2.2-2)
tan
b
式中: a ——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m);
b——垂直于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m);
d——基礎埋置深度(m);
β——邊坡坡角(°)。
2 當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不滿足公式(8.2.2-1)和 (8.2.2-2)的要求時, 可根據基底平均壓力按公式(8.2.1)確定基礎距坡頂邊緣的距離和基礎埋深;
3 當邊坡坡角大于 45°、坡高大于 8m 時,尚應按公式(8.2.1)驗算坡體穩定性。
圖 8.2.2 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示意圖
8.2.3 當地基中下伏基巖面為單向傾斜、巖面坡度大于 10%、基底下的土層厚度大于 1.5m 時,基礎設計應符合按下列規定:
1 當結構類型和地質條件符合表 7 的要求時,可不作地基變形驗算;
表 7 下臥基巖表面允許坡度值
地 基 土 承 載 力 特
征值 fak(kPa) |
四層及四層以下的砌體承重結 構,三層及三層以下的框架結構 |
具有 150kN 和 150kN 以下吊車的一般單層排架結 構 |
|
|
帶墻的邊柱和山墻 |
無墻的中柱 |
≥150 |
≤15% |
≤15% |
≤30% |
≥200 |
≤25% |
≤30% |
≤50% |
≥300 |
≤40% |
≤50% |
≤70% |
2 當不滿足表 7 條件時,應考慮剛性下臥層的影響,并按下式計算地基的變形:
式中:sgz——具剛性下臥層時,地基土的變形計算值(mm); βgz——剛性下臥層對上覆土層的變形增大系數,按表 8 采用; sz——變形計算深度相當于實際土層厚度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50007 計算確定的地基最終變形計算值(mm)。
表 8 具有剛性下臥層時地基變形增大系數 βgz
h/b |
0.5 1.0 1.5 2.0 2.5 |
βgz |
1.26 1.17 1.12 1.09 1.00 |
注:h ─ 基底下的土層厚度; b ─ 基礎底面寬度。
3 在巖土界面上存在軟弱層時,應驗算地基的整體穩定性;
4 當土巖組合地基位于山間坡地、山麓洼地或沖溝地帶,存在局部軟弱土層時,應驗 算軟弱下臥層的強度及不均勻變形。
8.2.4 對于承受較大水平推力的建筑物,其水平抗滑移穩定性應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E ³
K H S
(8.2.5-1)
E = mW
(8.2.5-2)
式中:E—水平抗滑力總和(kN);
KS —水平抗滑移穩定安全系數,取 KS =1.2~1.3。
H—作用于基礎底面的水平推力(kN); W—作用于基礎底面的豎向壓力(kN);
m —巖土體對建筑物基底的摩擦系數,由試驗確定,也可按表 9 選用;
表 9 巖土體對建筑物基底的摩擦系數
巖土體的類別 |
摩擦系數 m |
黏性土 |
可塑 |
0.2~0.25 |
硬塑 |
0.25~0.30 |
堅硬 |
0.30~0.40 |
軟質巖 |
0.40~0.60 |
表面粗糙的硬質巖 |
0.65~0.75 |
8.2.5 對承受較大水平力、存在傾覆可能的建筑物,應進行抗傾覆穩定性驗算,并應符合下 列公式要求:
M RC
MC
³
KS
(8.2.6-1)
M RC = Wb
(8.2.6-2)
式中: MRC —抗傾覆力矩(kN·m);
MC —傾覆力矩(kN·m);
b—基礎寬度(m);
KS —抗傾覆穩定安全系數,取 1.5。
8.2.6 具有外傾結構面的巖石地基,應考慮巖體結構面的最不利組合,按剛體極限平衡法驗 算穩定性,其穩定安全系數不應小于 1.35。
8.2.7 地基穩定性計算時,應根據巖土實際性狀選擇物理力學指標。當土層已經擾動或施工 中可能擾動,宜取土的殘余抗剪強度指標;新近填土或尚未固結土宜取土的直剪指標;地下 水以上應取天然重度,地下水位以下應取浮重度。
8.2.8 在地下水強烈活動于巖土交界面的巖溶地區,應預估地下水在施工和建筑物使用期間 變化的可能性,分析地下水作用對地基穩定性的影響。
8.2.9 對工程重要性等級為三級且荷載較小的工程,巖溶中等發育的場地如地質條件符合下 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考慮、溶洞對地基穩定性的影響。巖溶微發育場地可不考慮巖溶對地基 穩定性的影響。
1 溶洞被密實的沉積物填滿,其承載力超過 150kPa ,且無被水沖蝕的可能性:
2 洞體較小,基礎尺寸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夠的支承長度:
3 微風化的硬質巖石中,洞體頂板厚度接近或大于洞跨。
8.2.10 當不符合本規范第 8.2.9 條的條件時,應進行洞體地基穩定性分析,并應符合下列規 定:
1 當頂板不穩定、洞內堆積物充填密實、無地下水影響時,可按堆積物受力的不均勻 地基進行評價;
2 當能取得計算參數時,可將洞體頂板視為結構自承重體系進行力學分析;
3 有工程經驗的地區,可按類比法進行穩定性評價;
4 在基礎近旁有洞隙和臨空面時,應驗算向臨空面傾覆或沿裂面滑移的可能,并分析 巖溶作用的不利影響;
5 對不穩定的巖溶洞隙應進行地基處理或采用樁基礎。
8.2.11 對位于溶溝(槽)、溶蝕漏斗、石芽、巖石陡坎近旁的基礎,當巖體中有傾向臨空面 的不利軟弱結構面時,應驗算地基滑移穩定性。軟弱結構面的抗剪強度宜由試驗確定,初步 分析時,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 選用。當穩定系數大于或
等于 1.35 時,可不考慮地基滑移。
8.3 地基基礎設計
8.3.1 在巖溶場地進行地基及基礎設計時,應根據場地地質條件結合建(構)筑物荷載、基 底覆蓋土層厚度及下臥軟弱土層(土洞)的分布,通過安全、環保、經濟、施工可行性等因 素綜合比選,經判定巖溶洞隙頂板在設計附加荷載及地震作用下處于穩定狀態的地基,宜利 用巖溶上部覆蓋土層作為天然地基;當天然地基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 復合地基處理,在滿足場地穩定、地基承載力和沉降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基礎設計;當復合 地基處理后的地基不能滿足要求時,宜選用樁基礎型式。
8.3.2 巖溶發育場地基巖上覆土層為砂性土且易發生巖溶地面塌陷時,上部土層不得作為建 筑物基礎持力層。
8.3.3 可利用上覆土層作為持力層的巖溶場地上的淺基礎、小直徑樁基、復合地基宜優先采 用整體性好的筏板基礎。
8.3.4 對于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Ⅰ2、Ⅱ2、Ⅲ2、Ⅲ3、Ⅳ3、Ⅴ2 的場地,天然地基所選擇 的持力層穩定性受溶洞影響時,溶洞應經過預處理。
8.3.5 對于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Ⅳ3、Ⅴ1 的場地,當基底下巖溶洞隙呈開口狀或頂板不能 滿足穩定性要求時,可打開洞隙頂板,清除填充物,回填素混凝土(洞體較小)或毛石混凝 土(洞體較大),然后在其上按淺基礎設計。當基底下遇豎向溶槽、溶洞或串珠狀溶洞地基 時,可采用梁板跨越。
8.3.6 對于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為Ⅰ2、Ⅱ2、Ⅲ2、Ⅲ3、Ⅳ3、Ⅴ2 的場地,可采用復合地基, 以碳酸鹽巖或承載力較高的黏性土層為端部持力層。復合地基應設褥墊層,褥墊層設置的范 圍、厚度及材料,應根據復合地基型式、樁土相對剛度和工程地質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褥 墊層的夯填度不應大于 0.9。
8.3.7 巖溶地區的樁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樁基礎以碳酸鹽巖為樁端持力層時應逐樁進行施工勘察,設計時應采用不利的勘 探孔資料進行設計。
2 當巖溶上覆土層的穩定性有保證,且樁端持力層承載力和厚度滿足要求時,可利用 其作為樁端持力層。
3 巖溶中等發育或強烈發育場地的嵌巖端承型樁,樁端全斷面嵌入完整巖層的深度不 應小于 2 倍樁端直徑且不得小于 2.0m。
4 樁端下溶洞頂板厚度應滿足以下要求:樁端下的巖溶頂板厚度宜大于 3 倍樁端直徑; 當樁端下持力層巖性較差、巖體較破碎、巖溶裂隙發育強烈、裂隙水豐富時,頂板厚度不宜 小于 3.5 倍樁端直徑且不小于 5.0m。
5 當遇豎向溶槽、溶洞或串珠狀溶洞地基時,可按懸掛式嵌巖摩擦型樁(即空底樁)
進行計算,其總極限側阻力標準值應大于單樁豎向承載力標準值的 1.25 倍,并做適當尺寸 的承臺;也可采用嵌巖端承型樁基,將樁端嵌入洞隙底部穩定巖體內,單樁承載力根據洞隙 底部的巖質、巖體完整程度按嵌巖端承型樁基設計。樁身穿過的溶洞頂(隔)板巖體一般不 計其側阻力,但對于基本質量等級為Ⅰ級或Ⅱ級巖體構成的豎向溶洞頂(隔)板,其溶洞頂
(隔)板累計厚度大于 3.0m(且單個頂(隔)板厚度不小于 1.0m)時,可將頂(隔)板厚 度乘以 0.60~0.75 的折減系數計入相應的側阻力(圖 8.3.7)。
6 位于溶洞頂(隔)板巖體之間的基樁應進行樁身壓屈穩定性驗算。
圖 8.3.7 樁身穿過的溶洞頂(隔)板厚度示意圖
注:1.當 Ln≥1.0m 且 L1+...+Ln+h1≥3m 及 3d 時,且溶洞頂(隔)板巖體基本質量等級為Ⅰ級或Ⅱ級,可 計入樁身側阻力(應乘以折減系數 0.60~0.75)。
2.當 Ln<1.0m 或 L1+...+Ln+h1<3m 及 3d 時,或溶洞頂(隔)板巖體基本質量等級非Ⅰ級或Ⅱ級, 則不計入樁身側阻力。
7 對于判定為不穩定的場地,應提出避讓要求;對于判定為穩性定差且巖溶地質結構 為Ⅰ1、Ⅲ3 的場地應采用大直徑嵌巖樁且不宜計取基巖面以上第四系土層的摩阻力,并適 當加強樁身配筋;對于單樁基礎,宜考慮負負摩阻力的影響。
8.3.8 巖溶預處理可采用充填法、注漿法、高壓旋噴注射法等單一或多種方法組合進行預處 理。
8.4 基坑工程設計
8.4.1 當巖溶層面為順坡向或當溶溝、溶槽、溶牙等外露巖面相對于基坑開挖為不利軟弱結 構面或土巖結合面時,應進行基坑抗滑移穩定性驗算。
8.4.2 當基坑側壁及基底揭露紅黏土層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封閉,避免地表水、雨(雪)水、 地下水沖刷或浸濕軟化紅黏土層。
8.4.3 當坑底以上基巖完整性較好時,可采用懸掛式支護結構(吊腳樁)型式,并應采用內 支撐或錨桿鎖腳,必要時對下方巖體進行豎向超前微型樁支護及水平錨桿加固。
8.4.4 支護樁(墻)的嵌固深度應按設計樁長和入巖累計長度雙控。當支護樁嵌固深度范圍 內遇溶洞時,樁端應穿過溶洞進入溶洞底板以下穩定巖層不少于 1.0m;遇串珠狀溶洞時, 應滿足入巖累計長度不少于設計嵌固深度;遇土洞時樁端應予以穿過,并滿足設計嵌固深度 要求,對土洞應采用充填法封填處理。
8.4.5 巖溶中等及強烈發育區、巖溶水存在承壓性和連通性時,支護結構不宜采用巖石錨桿。
8.4.6 基坑巖溶地下水控制設計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地質條件特別是巖溶發育情況、地下 水賦存特性、開挖深度及支護結構型式等因素,可采用明排、降水、隔滲等方法或綜合處理 方案。
8.4.7 當基坑開挖深度大于土巖接觸帶,且接觸帶富水時,應考慮地下水的滲流作用,驗算 抗滲與抗管涌穩定性,必要時考慮在接觸帶處設置隔滲帷幕。
8.4.8 當基坑底部處于土巖接合面或巖溶層,且巖溶地下水承壓水頭超過基坑開挖底標高 時,尚應考慮承壓水頭壓力對支護結構的影響;當坑底標高附近存在開口溶洞或溶洞通道時, 應采用充填法等進行預處理,防止巖溶地下水(或溶洞內流塑狀充填物)突涌突泥。
8.4.9 當對巖溶地下水采取降排水方法時,應分析評估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當存在地面塌 陷的可能性時,應對溶洞(或土洞)采取充填封堵或隔滲等預處理措施。
8.4.10 當基巖石方采用爆破方式開挖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作業對基坑支護結構的 不利影響。
8.4.11 巖溶發育區基坑工程設計應與施工密切配合,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和監測資料進行信 息化的動態設計。
8.5 隧道工程設計
8.5.1 隧道通過巖溶地區時,應加強巖溶勘察和超前地質預報,探明巖溶分布范圍、巖溶類 型、溶洞規模、發育程度、填充物、巖溶水等情況,確定合理的隧道設計方案和巖溶治理措 施。對于Ⅰ、Ⅱ、Ⅳ類巖溶地質結構類型,隧道結構設計宜與巖溶治理一并考慮。
8.5.2 當巖溶水有腐蝕性時,隧道結構應有良好的抗腐蝕性能。
8.5.3 隧道處于微發育巖溶區時,可不考慮巖溶對隧道結構長期穩定性的影響;隧道處于強 發育巖溶區時,應考慮附近巖溶地面塌陷的可能性,對隧道采取保護措施。
8.5.4 在隧道施工中應加強圍巖、支護、襯砌受力量測和地下水位變化觀察,發現設計與實 際情況不符應及時修正設計。
8.5.5 根據隧道周邊巖溶地質條件、受工程擾動的程度將隧道周邊巖溶地質劃分為顯著影響 區和一般影響區,詳見附錄表 D.1。
8.5.6 根據不同巖溶地質結構類型和溶洞高度大小對巖溶地質風險進行劃分,詳見附錄表
D.2。
8.5.7 荷載的要求與規定
1 荷載應根據隧道的地形、地質條件、埋置深度、施工方法、相鄰隧道間距等因素, 按有關公式計算或按工程類比確定。
2 淺埋隧道和深埋隧道的分界,按荷載等效高度并結合地質條件、施工方法等因素綜 合判定。
3 隧道所在巖溶區周邊有較大溶洞時,應根據溶洞充填情況考慮偏載的影響,進行特 殊設計荷載應根據隧道的地形、地質條件、埋置深度、施工方法、相鄰隧道間距等因素,按 有關公式計算或按工程類比確定。
8.5.8 襯砌設計
1 襯砌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巖溶區各級圍巖在確定開挖斷面時,除應滿足隧道建筑限界要求外,還應預留適 當的變形量,其量值可根據圍巖級別、隧道寬度、埋置深度、施工方法、巖溶地質類型等情 況確定。
(2)巖溶地面塌陷中等及高易發的區段襯砌設計應在襯砌尺寸和配筋方面適當加強, 增加襯砌結構剛度。巖溶地面塌陷中等以下易發的區段襯砌設計宜在襯砌尺寸和配筋方面適 當加強,增加襯砌結構剛度。
2 隧道拱、墻背回填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隧道周邊的超挖應用同級混凝土回填密實;
(2)盾構隧道應加強同步注漿、二次注漿;
8.5.9 按照以疏為主、堵排結合、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采取跨越、注漿充填、拋石 充填、地層加固、引排截堵巖溶水、疏排地表水等工程措施對巖溶和巖溶水進行綜合治理。
1 暗挖隧道巖溶處理措施
(1)巖溶水治理應遵循“宜疏不宜堵”的原則,采取截、堵、排、防等措施;疏導可 采用排水溝、涵洞、小橋、泄水洞、集水廊道等方式。
(2)當遇到大型溶洞,難以修建其他跨越工程或耗資過大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可 采用局部改線繞避溶洞。
(3)遇到耗時且較難治理的溶洞時,可采取迂回導坑繞過溶洞后繼續進行隧道施工, 同時治理溶洞。
(4)遇到狹長、較深的溶洞時,加強隧道襯砌、隧底以下筑拱或設置橋臺梁通過。
(5)隧道側墻、底板有規模較小溶溝溶槽且規模較小,可在隧道側墻及底部設置盲溝、 暗管、鋼管等疏導巖溶水或小型過橋跨過。
(6)拱部以上溶洞的巖石破碎程度采用噴錨支護加固、注漿、加設護拱及拱頂回填的 方式進行治理。
(7)根據溶洞與隧道的位置關系及溶洞充填情況,采用注漿、混凝土、片石等回填封 堵,溶洞治理必須充填密實。
(8)對于常規尺寸暗挖隧道,巖溶的具體治理范圍和原則詳見附錄表 D.3。 2 盾構隧道巖溶治理措施
(1)盾構法隧道巖溶治理措施以注漿充填、拋石充填、地層加固等地面預治理措施為 主,洞內預留措施為輔。
(2)對碳酸鹽巖上覆流~軟塑狀紅黏土Ⅲ1、Ⅴ1 級巖溶地質結構類型,當隧道底板位 于流~軟塑狀紅黏土層或底板下部存在紅黏土深槽時,先根據巖溶地質治理分類表進行溶洞 注漿充填治理,再采用素混凝土樁隔離和高壓旋噴樁加固流~軟塑紅黏土層,防止黏土流失 導致地層塌陷。
(3)盾構隧道位于Ⅰ、Ⅱ類巖溶地質結構類型時除了根據巖溶地質治理分類表對溶洞 進行注漿充填治理外,還要根據塌陷角、隧道在地層中的位置,對塌陷角范圍內砂層進行素 樁或旋噴加固處理,防止塌陷角范圍內砂層的流失引起塌陷。
(4)盾構隧道位于其他類巖溶地質結構類型時巖溶地質治理分類表進行溶洞注漿充填 處理。
(5)對洞高超過 5m 的溶洞應結合溶洞的深度、發育程度、填充情況等進行專門研究。
(6)巖溶區異常先進行鉆孔驗證,發現溶洞則按溶洞治理原則處理,沒有發現溶洞, 進行注漿封堵,且一并完成巖面注漿處理。
(7)在隧道施工及使用階段應對Ⅰ類巖溶區地下水進行長期監測。
(8)巖溶的具體治理范圍和原則詳見附錄表 D.3。
9 施工
9.1 一般規定
9.1.1 施工前應研究分析工程及水文地質資料,結合現場實際情況,作出風險評估,制定完整的施工技 術方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并做好各種資源儲備。
9.1.2 施工前應詳細了解地表水,出水地點的情況,有條件時采取注漿等措施對地表進行必要的處理。
9.1.3 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要求編制巖溶處理專項方案和應急預案,并準備充足的應急物質。測量控 制點和水準點應設置在不受施工影響的地方,且不受巖溶可能塌陷影響的范圍。
9.1.4 巖溶地區地基基礎施工宜根據勘察資料和設計要求,預先對溶(土)洞采取注漿充填、拋石充填、 引排截堵巖溶水、疏排地表水等工程措施對巖溶和巖溶水進行綜合治理。
9.1.5 施工前應根據勘察設計資料并結合工程現場情況,摸查擬定處理范圍的溶(土)洞發育情況,并 根據溶洞的分布范圍、類型、規模、發育程度、填充物、地下水的情況及巖層的穩定程度等,及時制定 施工方案。摸查范圍不小于擬處理范圍外 3m。
9.1.6 應保證施工安全,注意因施工引起土(溶)洞塌陷的可能性,重視環境效應,并遵循信息化施工 原則。
9.1.7 高壓旋噴樁、注漿法等巖溶處理施工前應結合工程情況進行現場試驗、試驗性施工或根據工程經 驗確定施工參數及工藝。
9.1.8 在巖溶地區施工時,應考慮巖溶水對樁體的影響,宜使用外加速凝劑。
9.1.9 溶(土)洞處理工程應進行全程監測,施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材料準用記錄、施工記錄和計量記 錄、分項檢驗記錄等內容。溶(土)洞處理的試驗階段、施工過程以及竣工后,應進行檢測。
9.1.10 巖溶地區施工時,重型設備行走路徑及施工位置應探明影響范圍內的土洞分布。為確保施工安 全,施工前宜對已探明的土洞進行預處理。
9.1.11 對于巖溶發育地區的隧道,施工中應建立以長距離物探為宏觀控制,鉆探法為主,其他物探方 式為輔,紅外線探測連續施測的綜合預報管理體系,根據結果及時調整施工方案。
9.2 樁基礎施工
9.2.1 巖溶區灌注樁施工宜采用下列工藝:
1 地下水位以上宜采用泥漿護壁沖擊成孔水下混凝土灌注樁;
2 全樁段無地下水時可采旋挖干作業成孔灌注樁;
3 巖溶發育、見洞率較高的場地宜采用全套管鉆成孔工藝。
9.2.2 當樁基施工采用沖擊成孔工藝時,樁基范圍的溶(土)洞宜預先處理,當采用全套管鉆機成孔工 藝時,樁基位置的溶(土)洞可不作處理。
9.2.3 樁基施工采用沖擊成孔工藝,樁基范圍的溶(土)洞也未處理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樁成孔深度至擊穿溶洞頂板位置前,調低泥漿比重至 1.15~1.20。
2 預先準備優質泥漿,當擊穿溶(土)洞出現少量護壁泥漿流失時,及時補充泥漿。
3 成樁過程中,當鉆頭進入基巖出現偏孔和卡鉆現象時,應慢速提拉鉆頭,并投入一定量的小片石 或卵石,以小沖程方式沖平基巖表面,待孔底平整密實后再行后續施工,直到終孔。
4 至距溶洞頂 1m 左右時,應減小沖程,通過短沖程快速沖擊方式逐漸將洞頂擊穿,防止因沖程過 大導致卡鉆;當頂板擊穿時,先迅速提鉆,避免卡鉆和掉鉆。
5 在鉆至溶洞頂前,應預先備足溶洞處理材料,有條件時采用片石回填,沒有條件時采用低標號素 混凝土回填。采用片石回填時,應根據溶洞的大小,回填 1:1~2:1 的片石和粘土混合物,進行反復沖
砸補漏,摻加水泥時,摻加比例為粘土的 10%。采用低標號素混凝土回填時,宜摻加一定的早強劑, 以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強度。
6 鋼護筒內徑應比鉆頭直徑大 40cm;護筒厚度保證 1/130d ~1/150d,且不少于 18mm;護筒頂面 宜高出施工水位或地下水位 2m,并滿足孔內泥漿面的高度要求;在旱地或筑島時還應高出施工地面 0.5m。當表層土層較軟弱且溶洞發育強烈時,鋼護筒應全面入巖,且不允許落在傾斜巖面上;若下層土 層較堅硬密實,且無溶洞發育,鋼護筒應進入該密實土層至少 0.5m。
6 護筒頂面中心與設計樁位偏差不得大于 5cm,傾斜度不得大于 1%。
7 對于串珠狀溶洞或空洞洞高超過 8m 時,應提前在樁基中心周邊 0.5m~1.0m 的范圍內采用壓漿 或旋噴帷幕施工工藝。
9.2.4 樁基施工采用全套管成孔工藝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樁基位置應制作鋼護筒或混凝土導墻;
2 土層中鋼套管應超前于鉆進深度;
3 鋼套管每鉆進 5m,應進行垂直度、機械穩定性檢測等;
4 鋼套管壁厚不宜小于 18mm。
9.2.5 樁基混凝土澆筑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 成孔完成后及時檢查沉渣、安裝鋼筋籠、安裝混凝土導管或串筒。
2 泥漿護壁成孔工藝時,混凝土澆筑采用水下混凝土,澆筑時密切注意孔口泥漿溢出量與混凝土澆 筑量是否一致。如出現泥漿溢出量較少,說明混凝土流入溶洞,應在確保埋管的前提下,放慢速度繼續 澆筑混凝土,直至恢復正常。
3 水下混凝土澆筑時,隨時檢查混凝土面高度,拆混凝土導管前必須量測混凝土導管埋設深度,防 止導管拔出混凝土面;干作業成孔采用串筒法澆筑混凝土時,串筒底距混凝土澆筑面宜小于 2m。
4 混凝土澆筑完成應每隔 15 分鐘檢查混凝土面是否出現下降,直至混凝土初凝。
9.3 復合地基施工
9.3.1 復合地基施工前應結合工程情況進行現場試驗、試驗性施工或根據工程經驗確定施工參數及工 藝。
9.3.2 復合地基樁體施工先后次序的安排應根據所采用的施工工藝、加固機理、擠土效應等確定。應先 施工擠土樁,后施工非擠土樁;當樁型均為擠土樁時,長樁宜先于短樁施工。
9.3.3 墊層施工不得在浸水條件下進行,并注意對樁體及樁間土的保護,不得造成樁體開裂、樁間土擾 動等。
9.3.4 復合地基施工應注意導致周邊建(構)筑物等的不良影響。
9.3.5 巖溶地區水泥土類樁體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攪拌樁穿越土洞軟弱充填物時,應采用四噴四攪,同時提高水泥摻入比;
2 旋噴樁穿越溶(土)洞、接近巖面1m范圍內時,宜采用復噴、駐噴措施,以擴大加固范圍和提 高固結體強度;
3 巖溶地區施工時,應考慮巖溶水對樁體的影響,水泥土類樁體宜使用外加速凝劑。
9.3.6 巖溶地區素混凝土樁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在軟弱土層施工時,宜采用退打且隔樁跳打施工,以防止相鄰樁內混凝土串孔;
2 施工遇到未處理的小土(溶)洞時,應停止拔管,連續灌注,直到灌滿方可提升鉆頭;
3 場地基巖面起伏較大時,鉆機鉆至基巖處,應降低鉆進速度,避免出現鉆孔偏斜或卡鉆事故。
9.3.7 預應力混凝土管樁施工時,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土洞塌陷危及壓樁機械設備和人員的安 全。由于巖溶地區的巖面起伏通常較大,壓樁時,應采取措施避免管樁施工碰撞巖面造成斷樁。
9.3.8 長螺旋鉆孔壓灌樁施工時,由于壓罐混凝土和插入鋼筋籠時均有可能把土洞擊穿,應控制壓罐混 凝土時的埋管深度,在插入鋼筋籠過程中應注意及時補充混凝土,確保樁頂混凝土的高度。
9.4 高壓旋噴樁施工
9.4.1 高壓旋噴樁可用于巖溶地區較厚覆蓋土層的地基處理,也可與其他地基處理方法綜合使用。
9.4.2 高壓旋噴樁施工前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工藝性試驗,數量不少于 2 根。
9.4.3 根據工程需要和土質條件,高壓旋噴樁施工可采用單管法、雙管法和三管法施工。噴漿方式可分 為旋噴、定噴和擺噴三種,加固形狀可形成為柱狀、壁狀、條狀和塊狀。高壓旋噴樁的平面布置可根據 上部結構和基礎特點確定。采用高噴樁進行加固處理的復合地基,地基與基礎之間應設置褥墊層。 9.4.4 高壓旋噴樁穿越溶(土)洞、接近巖面 1m 范圍內時宜采用復噴、駐噴措施,達到擴大加固范圍 和提高固結體強度的目的。
9.4.5 高壓旋噴樁施工技術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管法和雙重管法施工水泥漿漿液壓力宜為 20MPa~30MPa,雙重管法氣流壓力宜為 0.6MPa
~0.8MPa。
2 三重管法高壓水射流壓力宜為 20 MPa ~40MPa,低壓水泥漿漿液壓力宜為 0.2MPa ~1.0MPa,氣 流壓力宜為 0.6MPa ~0.8MPa
3 雙高壓旋噴樁注漿高壓水壓力宜為 35MPa±2MPa,流量宜為 70 L/min ~80 L/min,高壓漿液的壓 力宜為 20MPa±2MPa,流量宜為,70 L/min ~80 L/min,壓縮空氣的壓力宜為 0.5MPa~0.8MPa,流量宜 為 1.0m3/min~3.0 m3/min;
4 提升速度宜為 0.05m/min ~0.25m/min,并應根據試樁參數確定施工參數。
9.4.6 高壓旋噴樁施工參數應根據土質條件、加固要求等通過試驗或工程經驗確定,并在施工中嚴格控 制。水泥漿液的水灰比應按工程要求確定,可取 0.8~1.5.
9.4.7 鉆機成孔直徑宜為 90~150mm,鉆機定位允許偏差應為 20mm,鉆機安放應水平,鉆桿垂直度允 許偏差小于 1/100。
9.4.8 高壓旋噴樁施工順序應按跳孔間隔注漿方式進行,并宜采用先外圍,后內部的注漿施工方法。
9.4.9 在高壓旋噴樁注漿過程中出現壓力驟然下降、上升或冒漿異常時,應查明原因并及時采取措施。 為防止漿液凝固收縮影響樁頂高程,宜在原孔位采用冒漿回灌或第二次注漿等措施。
9.5 注漿法施工
9.5.1 溶(土)洞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探明的溶(土)洞繪制溶洞平面圖,剖面圖,并估算溶洞大小,根據溶洞大小、溶洞填充情 況制定施工方案。
2 注漿材料可選用純水泥漿或水泥漿與水玻璃(或其他速凝材料)的混合液。單液漿水灰比宜為 1:
1,雙液漿配比宜采用水:水泥:水玻璃=(0.8~1):1:(0.12~0.30)(質量比)。注漿處理前應進行室內 配比試驗和現場試驗確定雙液漿的凝固時間、混合方式。
3 當處理邊界位于溶洞邊界以內時,應在處理邊界設置注漿孔(邊界孔)注入雙液漿進行封堵,再 對邊界內的注漿孔(中央孔)進行注漿充填,中央注漿孔可采用水泥漿、水泥砂漿。注漿壓力參數可參 考表 10:
表 10 注漿壓力控制表
序 號 |
注漿參數 |
內 容 |
1 |
周邊孔控制壓力 |
0.3Mpa~0.8Mpa |
2 |
中央孔控制壓力 |
0.8Mpa~1.0MPa |
4 注漿布孔:根據巖土勘探發現的溶洞,按照一定間距的方格網布置鉆孔查找洞體邊界,并對鉆孔 過程中揭露的溶(土)洞要做好記錄,作為注漿依據。
5 為保證注漿效果,宜采用重復注漿方法。兩次注漿時間間隔為 3h~6h,注漿不少于 2 次,滿足 終孔壓力時停止注漿,并用水泥砂漿封孔。
6 注漿過程中作好注漿工作記錄表,注漿孔的注漿工作情況及注漿工序作業時間。注漿過程中隨時 分析和改進注漿作業;并且認真記錄實際孔位、孔深、孔內地下物、涌水等,當與地質報告不符時,應 采取措施進行修正。
7 對中、大型溶洞宜采用泵送低強度素混凝土填充處理的方法。可采用鉆機成 110mm 孔,由地面 插入多根 PVC 管(兼做排氣孔)至溶洞洞頂內,利用混凝土輸送泵通過 100mm 鋼管往洞內泵送水泥砂 漿或低強度等級素混凝土,直至灌滿溶洞。
8 對特大型溶洞宜采用吹填砂+泵送低標號素混凝土填充處理的方法。可采用鉆機成 110mm 孔, 由地面插入多根 PVC 管(兼做排氣孔)至溶洞洞頂內,先吹填砂,再利用混凝土輸送泵通過 100mm 鋼 管往洞內泵送水泥砂漿或低標號素混凝土,直至灌滿溶洞。
9.5.3 注漿施工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注漿工程竣工驗收檢測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注漿加固范圍、深度和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
3 注漿效果的滲透性檢測應采用鉆孔進行注水、抽水、壓水試驗,或開挖檢查井滲水試驗等方法。 加固范圍內的平均滲透系數不應大于設計值,或測得的單位吸水量平均值不大于設計要求;
4 注漿效果的物探布線,應利于加固效果的對比,應布置在有代表性地段和薄弱部位。檢驗測線不 應少于原物探布置測線總數的 30%,且不少于 3 條;
5 取樣檢測孔宜進行孔內數字成像檢驗,確定巖溶及裂隙帶內的漿液填充率。
9.6 隧道暗挖法施工
9.6.1 隧道通過巖溶地區時,施工前應根據設計資料并結合施工現場情況,采用綜合超前地質預報,探 明溶洞的分布范圍、類型、規模、發育程度、填充物、地下水的情況及巖層的穩定程度等,及時正確制 定施工方案。按照以疏為主、堵排結合、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分別以“疏導、堵填、注漿加固、 跨越、宣泄”等措施進行處理。
9.6.2 暗挖隧道巖層發育地段施工,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1 如果溶洞規模較大,內部充填了大量的泥砂,并含有豐富的地下水,揭穿后很可能發生大規模的 突水、突泥,應采用封閉注漿,進行加固處理。
2 巖溶地段的溶洞空腔、暗河的處理應首選選擇疏導、連通方案,不應改變地下水總的流動趨勢。 各類建筑的排水暗管應有一定的坡度,防止泥砂淤積。并按實際情況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1)如果隧道邊墻或底板存在小體積的溶管,且規模較小,可在隧道邊墻及底部設置盲溝、暗管、 鋼管等疏導或小型過橋跨域。
(2)如果隧道頂部存在溶管,且有水通過,則應在底部設置暗管或將水引入隧道底部跨越。
(3)溶洞空腔僅在隧道底部且較大較深,或者填充物松軟不能承受結構物時,可采用梁、支墩、 板或懸臂梁承托縱梁、拱橋跨域,梁、板的兩端或拱的拱座應置于牢固可靠的巖層上,并采用混凝土和 石砌體加固。
(4)如隧道一側遇到狹長而較深的溶洞,應加深該側的邊墻基礎通過。
(5)隧道巖溶水較大時應采用泄水洞宣泄巖溶水,降低地下水位,保持隧道干凈,泄水洞應位于 地下水來向的一側。
(6)對于涌水量大、涌水點多、分散、排泄通道不明顯的巖溶發育地段,宜按照“先匯集、再引 排”的原則采取輔助導坑、集水廊道結合泄水洞、行洪通道等排水處理方案。
(7)當隧道穿越堆積物時,清理時會造成隨清隨塌的大型塌體,應采用超前預注漿加固周圍的堆 積物。
(8)隧道結構完工后,如果拱部存在較大的空洞,應進行壓漿回填,并封填平整地表漏斗,減少 地表水下滲。
3 對已停止發育的、跨徑較小、無水的溶洞,可根據其與隧道相交的位置及其充填情況,采用混凝 土予以回填封閉,同時根據具體地質情況采取加深邊墻基礎等措施。拱部以上干、空溶洞,可視溶洞的 巖石破碎程度采用噴錨支護加固、注漿、加設護拱及拱頂回填的方式進行處理。溶洞在底板下發育可采 用水泥砂漿漿砌片石回填,如有充填物,必須挖除,如有空腔內少量水流動,則回填不斷阻斷過水通道。
4 施工中遇到一時難以處理的溶洞時,可采用迂回導坑繞過溶洞區,繼續進行隧道施工,再行處理 溶洞。
9.6.3 暗挖隧道開挖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開挖方法宜采用臺階法,必要時采用 CD 法。在Ⅱ、Ⅲ級圍巖條件下,且溶洞僅穿過隧道底部一 小部分斷面時,可采用全斷面法。
2 爆破開挖時,按“密布眼,少裝藥”的原則進行,遇有滲漏水時應小心施爆。
3 當隧道只有一側遇到溶洞時,應先開挖該側,待支護完成后再開挖另一側。
4 當判斷有巖溶水時,應利用超前探水鉆孔作涌水預報,探明開挖面前方幾米到幾十米的水情,防 止突水事故的發生。
5 溶洞內不得任意拋填隧道開挖棄渣。
6 遇采空區時,應采取弱爆破,強支護,謹慎開挖。
7 巖溶地區隧道支護和二次襯砌應根據溶洞情況予以加強。
8 二次襯砌施工前,應采用物探手段檢查隧道周邊環形加固層及層外圍巖情況,重點檢查拱部、底 板、側邊 6m 以內是否存在有害空洞,隧道底部是否密實。
9.7 隧道盾構法施工
9.7.1 盾構隧道溶(土)洞處理原則:
1 盾構隧道巖溶處理應遵循以地面預處理為主,洞內預留措施處理為輔的原則,防止盾構施工的“栽 頭”、“陷落”、地表沉降過大或坍塌的事故的發生,降低工后差異沉降,滿足運營安全。
2 先地面處理,后盾構掘進。凡是區間范圍內、地質勘查已揭示的土洞,全部自地面進行充填注漿 加固處理。
3 對需處理的溶、土洞,采取填充、壓密注漿的方法處理,根據填充狀態采取不同的處理工藝。
4 溶(土)洞處理效果要通過控制施工參數和抽芯或標貫試驗確定。
5 在進行溶(土)洞處理前,應明確需要盾構換刀的初步位置,在溶洞處理時應對該處溶(土)洞 進行加強處理,滿足盾構換刀的地質條件。
9.7.2 盾構隧道溶(土)洞處理范圍 在滿足列車運行條件下地基承載力要求的基礎上,溶土洞的處理范圍應根據巖面以上土層性質、巖
體的特性、溶洞的填充情況等綜合判斷,設計單位無要求時可參照以下要求執行:
1 當地鐵工程處在巖溶區段時,為了保證施工期間的安全和使用期間的正常運營,所有勘察資料揭 露的工程影響范圍內的土洞必須處理。
2 隧道底為灰巖時,結構輪廓外放 2m 后,隧道底板以下 6m 內溶洞必須處理。
3 隧道位于全風化泥巖、強風化硅質巖、碎石土層,隧道仰拱底有較穩定的隔水層(粘土、粉質粘 土、全風化泥巖),其厚度大于 2m 時,隔水層以下的巖溶可不作處理;隧道仰拱底下均為砂層(碎石 土)及無穩定隔水層(強風化硅質巖)時,隧道結構輪廓線外放 3m 后,隧道側面和底板以下 3m 內的 溶(土)洞必須處理。
4 溶溝、溶槽及裂隙發育區(含巖溶坍塌區、裂隙發育區)采用固結注漿進行處理。固結注漿平面 范圍為盾構隧道兩側 2m,深度從地鐵結構底板上 3m 至地鐵結構底板下不少于 6m 范圍內的灰巖裂隙 發育區需固結注漿處理,確保長期運營安全。
9.7.3 盾構掘進溶(土)洞處理施工順序
1 溶(土)洞處理的施工順序應遵循探邊界-注漿填充-注漿效果檢測的原則。
2 注漿施工時,應先施做外排止水、止漿帷幕,將處理范圍內溶(土)洞與外界洞體隔離,再處理 中間區域。若在周邊孔注第一次漿時,注漿量已較多,壓力達不到設計要求時,周邊孔與中央孔可交替 注漿。
3 當發現漿液流失嚴重時應先在外排注漿孔注水泥-水玻璃雙液漿,形成止水、止漿帷幕,以確保 注漿效果。
4 中央區域注漿孔應跳躍施工,以防止跑漿,竄漿現象。
5 對于需處理的縱向多層分布的溶洞,由深至淺依次充填處理。
9.7.4 土壓平衡盾構掘進施工
1 采用合理的推進模式 盾構穿越巖溶地層時,根據地質條件注意土壓倉支護壓力平衡和上下均衡。 2 推進速度控制
在穿越溶洞過程中,盾構推進速度不宜過快,以 10~20mm/min 為宜,推進過程速度保持穩定,確 保盾構均衡、勻速地穿越,減少盾構推進對前方土體造成的擾動,盡量防止破壞溶洞。
3 土壓控制
盾構在巖溶地段掘進時,根據地層及埋深情況采用氣壓輔助掘進, 同時還應根據隧道軸線上溶洞 分布和溶洞處理實際情況控制土壓艙支護壓力,避免土壓力過大或過小,保證開挖面及周邊溶洞穩定性。 總壓力盡量控制與地層開挖面土體側壓力相當。
4 改良土體 在盾構穿越過程中,向前方土體加泡沫劑、膨潤土等以改良土體,增加土體的流塑性。 5 同步注漿
盾構穿越溶洞過程中,應對同步注漿壓力進行嚴密控制和監測,防止因注漿過大導致隧道周邊圍巖 土體劈裂,漿液逸散損失,無法完全填充盾尾間隙,引起地表沉降。
6 出土量控制
在盾構穿越溶洞段過程中,應將出土量控制在理論值的 98%左右,避免超挖。 7 渣樣分析
管理好溶洞段掌子面及圍巖自穩性較差和大量涌水,掘進中密切觀察盾構出土排渣量、渣土成分和 含水量等,分析判斷前方地層異常情況;在盾構刀盤前方預留超前鉆探和注漿孔,做好盾構超前鉆探和 注漿加固溶洞地層準備。
8 管片拼裝 盾構推進結束之后要立即拼裝,防止正面巖體坍塌,對隧道和環境造成影響。在拼裝管片時盡量減
少回縮千斤頂的數量,以滿足管片拼裝即可。在管片拼裝過程中,應當安排最熟練的拼裝工進行拼裝, 減少拼裝的時間,縮短盾構停頓的時間,減少土體沉降。拼裝過程中發現前方土壓力下降,可以采取螺 旋機反轉的措施,即將螺旋機機內的土體反填到盾構機前方,起到維持土壓力的作用。拼裝結束之后, 應當盡可能快地恢復推進,減少上方土體的沉降。
9 盾構糾偏量 在盾構進入溶洞段影響范圍內之前,將盾構姿態調整至最佳,并保持良好的姿態穿越溶洞段,在穿
越過程中,增加盾構姿態測量頻率至每環 2 次,做到“勤糾、少糾”,減少單次盾構糾偏量和糾偏次數。
10 信息化施工 在盾構穿越溶洞段過程中,根據需要將地面變形監測數據、隧道變形等監測數據及時傳達并綜合分
析,指導施工。
11 盾構通過后措施
1)注漿補加固 結合監測資料,通過管片預留的注漿孔對穿越段隧道進行注漿補加固,補加固注漿宜采用雙液漿,
注漿宜采用隔環壓注的形式進行。
2)跟蹤注漿 跟蹤注漿的注漿量和注漿部位須根據監測數據進行合理確定。跟蹤注漿宜采用雙液漿,通過后期長
期監測顯示本段隧道穩定后可停止跟蹤注漿。
9.7.5 泥水盾構掘進施工
1 在巖溶發育區,須保證隧道掌子面土壓的穩定,保證環流系統通暢。
2 盡可能在通過該區域前更換完全部刀具,避免在溶洞區域停機換刀。
3 刀盤轉速根據圍巖條件應盡可能降低,減少對地層的擾動,同時采用優質泥漿。
4 編制溶土洞地層掘進專項施工方案并對操作手、土木工程師進行技術交底。
5 加強監控測量,提供詳細里程數據,為盾構在溶土洞地區掘進、防止盾構栽頭提供依據。
6 控制好掘進姿態,若姿態發生偏差時利用推進千斤頂及鉸接系統及時進行調整。
7 盾構機上配置有同步注漿系統及二次注漿系統,在盾構機遭遇溶(土)洞時,可及時對其進行注 漿填充。
8 泥水盾構施工時,為防止遇到溶(土)洞出現跑漿,導致地面塌方,泥漿池應儲備足量優質的泥 漿以備應急。
9 盾構機在通過溶(土)洞時,若發生排泥口堵塞時,立即改用逆循環模式進行沖洗,待泥漿循環 正常后恢復掘進。
10 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備齊應急物資、提前進行演練,確保危機處置及時有序。
11 盾構施工前進行溶洞探測及處理,確保溶洞處理質量,溶洞處理檢測合格后才能進行盾構掘進。
12 掘進過程中進行地面沉降觀測,出現沉降超警戒值時,應及時對現場進行封閉、警戒,可先進 行注漿處理,提前準備好應急搶險車,若出現地面塌陷時,應迅速撤離現場,并進行隔離,啟用應急預 案。
13 在掘進過程中出現異常斷定遭遇溶洞時,立即停機保壓,及時向盾構機下方壓漿填充空洞。當 盾構機出現栽頭時,立即分析原因,首先將通過盾體徑向孔或刀盤注漿將空洞填滿,并編制姿態調整方 案,按方案實施姿態調整。
10 監測與檢驗
10.1 一般規定
10.1.1 巖溶場地的工程項目監測與檢測檢驗,應根據巖溶場地地質條件、結合工程特點,采取技術先 進、經濟實用、成果可靠的監測、檢驗手段和方法。
10.1.2 監測與檢測檢驗的記錄、數據和圖件等資料應完整,及時按工程要求整理分析,結果應及時反 饋給業主、監理、設計、勘察、施工等相關單位,做到施工信息化管理。
10.1.3 施工所用建筑原材料質量的檢測檢驗項目和方法、數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1.4 巖溶場地的工程監測工作宜與當地政府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工作相銜接,相關監測點宜與國家、 地區設置的監測點形成監測網絡。
10.1.5 巖溶場地的地基基礎工程、地基處理工程、基坑工程、隧道工程的監測與檢測檢驗,除滿足本 章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
10.2 監 測
10.2.1 巖溶場地的工程監測包括施工階段監測和運營階段監測。
1 巖溶場地的地基基礎工程、地基處理工程、基坑工程、隧道工程等工程應在施工階段,對巖溶 場地及其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獲取連續監測數據,實施信息化施工。
2 巖溶場地的各類工程在竣工后,宜根據工程特點和實際需要,延續一段時間或進行長期性監測 預報,確保工程運營階段安全。
3 對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引發或遭受巖溶地面塌陷危險性大的工程項目,除應開展施工階段監測 外,宜建立長期監測系統,開展運營階段的監測;施工階段和運營階段的監測工作應統一布置,監測部 位和監測方法宜保持一致。對巖溶地面塌陷危險性等級為中等及以下的工程項目監測,以施工階段監測 為主,可不進行運營階段的監測。
10.2.2 巖溶場地的工程監測內容一般包括:建(構)筑物變形監測、地面變形監測、土體變形監測、 地下水監測、地表水監測、支護結構位移監測等。各類工程宜根據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基礎特征和周 邊環境等條件選擇適合本工程的監測項目。
10.2.3 處于Ⅰ1、Ⅱ1、Ⅲ1 類地質結構巖溶場地的重要工程項目,宜建立地表與深部相結合的立體監 測網。
10.2.4 對易發生巖溶地面塌陷的巖溶場地,宜以地下土體變形為主要監測內容,輔以地面變形、建(構) 筑物變形等監測內容,并提高地面變形和建(構)筑物變形的監測頻率,及時反映巖溶場地地面變形狀 態,進行預報預警。
10.2.5 監測方法宜根據工程類型、巖土條件及周邊環境采用現場觀察、試驗、儀器量測等手段,有條 件時宜采用自動化監測手段。
10.2.6 巖溶場地的地基基礎工程、地基處理工程、基坑工程、隧道工程,除應滿足一般性工程監測項 目外,尚應根據場地巖溶地質結構類型,重點監測本規程附錄 E 表 E.1~ E.4 所列監測項目。
10.2.7 巖溶場地的工程監測周期、頻率及報警值,應根據施工方法、施工進度、監測對象、監測內容、 周邊環境、自然條件及地質條件等,并結合本地工程經驗綜合確定。當遇監測數據異常、工程險情、暴 雨或長時間連續降雨、鄰近工程施工等周邊環境改變較大時應提高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值應滿足工程設 計、施工以及周邊環境中被保護對象的控制要求。
10.2.8 巖溶場地的工程監測應根據場地及其周邊地質環境條件,結合工程實際需要編制監測方案。監 測方案內容包括:監測目的和要求、監測項目、監測方法、預警值、監測頻率及監測周期等。必要時對 監測方案進行專門論證。
10.2.9 監測工作實施的具體細則和其他要求,應依據《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建筑基坑工程 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911)及其它相關規范的規定 進行。
10.3 檢 驗
10.3.1 巖溶場地的天然地基開挖后,應采用釬探、靜力觸探、鉆探和物探等綜合勘探手段,檢驗地基 實際情況與勘察設計文件的相符性。當發現地質條件與勘察設計文件不一致或遇其他異常情況時,應結 合實際揭露和探明的地質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10.3.2 巖溶場地樁基礎的檢測與檢驗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規范程的規定,其中嵌巖樁基礎工程檢測 與檢驗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過程中應對基巖巖面、溶洞(土洞)標高等情況進行檢驗校核,有異常時應分析原因,必 要時再次進行勘察驗證。
2 施工完工后應進行樁基持力層抽檢,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10%,且不得少于 10 根;對 持力層有疑問的樁基礎應全部納入抽檢范圍。抽檢宜結合樁身抽芯、沉渣檢驗一并進行,采取鉆孔取芯、 孔內電視結合物探(管波探測)等手段抽檢,驗證樁底及側壁的巖溶發育程度,與前期施工鉆探資料進 行對比,若存在影響樁基穩定性的巖溶應提出處理措施建議。抽檢鉆孔宜進行測斜。
3 巖溶強發育場地的嵌巖樁基礎,應采用低應變法對全樁數進行完整性檢測;巖溶中等發育場地 的嵌巖樁基礎,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40%,且不得少于 20 根;巖溶微發育場地的嵌巖樁基礎, 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 30%,且不得少于 10 根;每個承臺下的檢測數量不得少于 1 根,且單樁、 兩樁承臺下的樁應全數檢測;抗拔樁應全數檢測。對于檢測發現有疑問的基樁,宜采用鉆芯法結合孔內 電視進行檢測驗證。
4 單樁承載力(包括豎向抗壓、豎向抗拔和水平承載力)驗收檢測應采用靜載試驗法,檢測數量
不應少于同一條件下樁基分項工程總樁數的 1%,且不少于 3 根,當總樁數小于 50 根時,檢測數量不
應少于 2 根。巖溶中等及強發育場地的樁基礎,檢測數量不宜少于同一條件下樁基分項工程總樁數的
1.5%,且不少于 4 根。
10.3.3 巖溶場地的地基處理工程檢測與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巖溶地基處理的施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材料使用記錄、施工記錄和計量記錄、分項檢驗記錄 等內容。
2 采用注漿法對巖溶地基進行處理時,宜采用鉆芯、壓(注)水試驗和物探等方法對加固范圍、 深度、強度、滲透性和均勻性進行檢驗。物探測線在注漿前、后的位置宜盡量保持一致,以便于對比分 析,應布置在有代表性地段和薄弱部位。
3 注漿效果的檢測孔布設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所劃分的注漿段落進行,每個段落均應設置鉆芯孔、 壓(注)水試驗孔和物探線,鉆芯孔檢測數量不應少于每個段落注漿孔數的 2%~5%,且不少于 2 孔, 壓(注)水試驗孔不少于 1 孔。鉆芯檢測和壓(注)水試驗檢測工作應在注漿結束 28d 后進行。鉆芯孔 宜同時進行孔內電視檢驗,與壓(注)水試驗孔相結合,做到一孔多用。項目現場具備物探測試條件時, 可采用物探手段配合鉆孔檢驗注漿效果,物探測線布設部位、數量根據工程現場條件及實際需要確定。
4 注漿后的鉆芯孔應對鉆探過程中的掉鉆、漏漿現象及溶洞充填情況進行觀察判斷。鉆芯孔判斷 注漿合格的標準為:取芯較完整,無掉鉆、漏水現象,巖溶裂隙或溶洞充填率大于 85%;若對加固地 層有強度要求,則巖溶注漿加固地層的平均無側限抗壓強度不應低于設計強度。
5 物探檢測判斷注漿合格的標準為:檢測前的物探異常點降低至原測量總數的 20%以下,且低于 設計要求。
6 壓(注)水試驗孔判斷注漿合格的標準為:加固范圍內的平均滲透系數不應大于設計值,或測 得的單位吸水量平均值不大于設計值。
7 上述設計值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當檢驗點合格率小于 80%時,應對不合格的注漿區進行 重復注漿補強施工。
8 各類質量檢測鉆孔在檢測結束后均應嚴格地進行封孔處理。
9 當巖溶場地采用復合地基、夯實地基或其他地基處理方法時,其檢測檢驗的項目、方法、數量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 的有關規定執行。
10.3.4 巖溶場地的基坑工程檢測與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支護工程的排樁、立柱等采用混凝土灌注樁且為嵌巖樁時,其檢測檢驗應符合本規程第 10.3.2
條的有關規定。
2 對于墻底落在可溶性巖中的地下連續墻,應采用聲波透射法檢查墻身混凝土結構內在質量,檢 驗墻段數量不應少于同條件下總槽段數的 20%,且不少于 3 幅墻段。當巖溶為中等及強發育時,檢驗 墻段數量不宜少于同條件下總槽段數的 30%,且不少于 4 幅墻段。當根據聲波透射法判定的墻身質量 不合格時,應采用鉆芯法進行驗證。
3 當采用注漿法對基坑底部的巖溶進行處理時,其檢測檢驗應符合本規程第 10.3.3 條的有關規定。
10.3.5 巖溶場地隧道工程的檢測與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暗挖法施工,施工過程中應通過地質素描、TSP、地質雷達、紅外線探水、超前鉆探等 方法進行超前地質預測,防范巖溶突水、突泥,保障施工安全。當隧道洞身全部或部分穿過可溶性碳酸 鹽巖,隧道洞身形成后,應采用釬探、地質雷達等手段檢測洞身周邊巖溶空洞分布情況。
2 當采用盾構法施工,施工前可采用鉆探手段,對詳細勘察、巖溶專項勘察等鉆探揭示及物探探 測的、且在隧道巖溶處理范圍內的溶(土)洞進行抽檢,檢驗孔數量應不少于上述范圍內鉆探揭示或物 探探測溶洞數量的 5%;勘察資料中揭露垂高或物探探測洞徑大于 5m 的溶洞均應進行檢驗。若需進行 注漿或充填處理,檢驗鉆孔宜結合巖溶處理孔同時進行。隧道洞身施工完工后,宜采用紅外探測儀等物 探手段,檢測洞身周邊巖溶處理效果。
3 當隧道工程采用注漿法對隧道洞身周邊或下伏巖溶進行處理時,可采用鉆芯、壓(注)水試驗
或地質雷達等方法檢測巖溶注漿處理效果,其檢測檢驗應符合本規程第 10.3.3 條的有關規定。
DB4201/ T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35
DB4201/ T
附錄 B
(規范性附錄)
表 B.1 武漢地區典型巖溶地質結構類型劃分表
巖溶地質
結構類型 |
巖溶
類型 |
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特征 |
巖溶發育程度與
巖溶地面塌陷易發程度 |
主要分布范圍 |
Ⅰ |
Ⅰ1 |
覆蓋型 |
覆蓋層為第四系全新統地層,具典型二元結構,上部為軟-可塑狀黏性土,中部為稍密~密實狀的砂性 土及卵礫石,下伏碳酸鹽巖?紫冻袎核x存于砂性土及卵礫石層中,巖溶裂隙水賦存于碳酸鹽巖中; 巖溶中等及中等以上發育時,孔隙承壓水與巖溶裂隙水有直接水力聯系,碳酸鹽巖上覆砂土及卵礫石
可直接通過碳酸鹽巖中的溶隙、孔洞流失。 |
巖溶中等及中等以上發育時,
巖溶地面塌陷高易發 |
長江、 漢江一級階地 |
Ⅰ2 |
巖溶微發育時,巖溶地面塌陷
中等~低易發 |
Ⅱ |
Ⅱ1 |
覆蓋型 |
覆蓋層為第四系更新統地層,上部為可~硬塑狀黏性土,中部為中密~密實狀黏質砂土、含礫細砂,下 伏碳酸鹽巖;弱孔隙承壓水賦存于黏質砂土、含礫細砂層中,巖溶裂隙水賦存于碳酸鹽巖中;巖溶中 等及中等以上發育時,弱孔隙承壓水與巖溶裂隙水有直接水力聯系,在外因作用下黏質砂及卵礫石可 直接通過碳酸鹽巖中溶隙、孔洞流失。 |
巖溶中等及中等以上發育時,
巖溶地面塌陷中等~高易發 |
長江、 漢江二級階地 |
Ⅱ2 |
巖溶微發育時,巖溶地面塌陷
低易發區 |
Ⅲ |
Ⅲ1 |
覆蓋型 |
覆蓋層為第四系更新統地層,上部主要為可~硬塑狀老黏性土或黏土夾碎石,中部為流~軟塑狀紅黏土 或紅黏土夾碎石,下伏碳酸鹽巖,碳酸鹽巖頂板標高變化大或存在溶溝、溶槽。巖溶裂隙水賦存于碳 酸鹽巖中,上部老黏性土或黏土夾碎石為隔水層。巖溶中等及中等以上發育時,在外因作用下流~軟 塑狀紅黏土或紅黏土夾碎石可通過碳酸鹽巖中的溶隙、孔洞漏失。 |
巖溶中等及中等以上發育時, 巖溶地面塌陷高易發 |
剝蝕堆積壟崗 |
Ⅲ2 |
巖溶微發育時,巖溶地面塌陷
中等~低易發 |
Ⅲ3 |
覆蓋型 |
覆蓋層為第四系更新統地層,上部主要為可~硬塑狀老黏性土,或黏土夾碎石、紅黏土夾碎石,下伏
碳酸鹽巖,碳酸鹽巖頂板標高變化小且無溶溝、溶槽分布。巖溶裂隙水賦存于碳酸鹽巖中,上部老黏 性土、黏土夾碎石或紅黏土夾碎石為隔水層。 |
巖溶地面塌陷低易發區 |
Ⅳ |
Ⅳ1 |
埋藏型 |
覆蓋層為第四系全新統地層,上部為軟~可塑狀黏性土,中部為稍密~密實狀砂性土及礫卵石,下伏碳 酸鹽巖,碳酸鹽巖上覆厚度小于或等于 2.0m 碎屑巖?紫冻袎核x存于砂性土及卵礫石層中,巖溶 裂隙水賦存于碳酸鹽巖中。碎屑巖風化程度高、節理裂隙發育,在外因作用下砂性土、礫卵石、碎屑 巖碎塊可通過碳酸鹽巖中的溶隙、孔洞流失。 |
巖溶中等及中等以上發育時,
巖溶地面塌陷中等易發 |
長江、 漢江一級階地 |
Ⅳ2 |
巖溶微發育時,巖溶地面塌陷
低易發 |
Ⅳ3 |
覆蓋層為第四系全新統地層,上部為軟-可塑狀黏性土,中部為稍密~密實狀砂性土或礫卵石,下伏碳 酸鹽巖,碳酸鹽巖上覆厚度大于 2.0m 碎屑巖。孔隙承壓水賦存于砂性土及卵礫石層中,巖溶裂隙水 賦存于碳酸鹽巖中,碎屑巖中賦存少量基巖裂隙水。 |
巖溶地面塌陷低易發區 |
長江、漢江一、二 級階地,剝蝕堆積 壟崗 |
Ⅴ |
Ⅴ1 |
裸露型 |
覆蓋層為殘坡積土,厚度較小,碳酸鹽巖上覆流~軟塑狀紅黏土或紅黏土夾碎石,碳酸鹽巖頂板標高
變化大或存在溶溝、溶槽。巖溶裂隙水賦存于碳酸鹽巖中。巖溶中等及中等以上發育時,在外因作用 下流~軟塑狀紅黏土或紅黏土夾碎石可通過碳酸鹽巖中的溶隙、孔洞漏失。 |
巖溶中等及中等以上發育時, 巖溶地面塌陷中等易發 |
剝蝕殘丘 |
Ⅴ2 |
碳酸鹽巖裸露或覆蓋層主要為厚度較小的殘坡積土,碳酸鹽巖上覆硬塑狀黏性土,碳酸鹽巖頂板標高
變化小且無溶溝、溶槽分布。巖溶裂隙水賦存于碳酸鹽巖中。 |
巖溶微發育時,巖溶地面塌陷
低易發 |
附錄 C
(資料性附錄) 跨孔層析成象(CT)法示意圖
電磁波射線對
圖 C.2 地球物理勘探層析成像射線對
DB4201/ T
附錄 D
位置(距離)
影響區 |
水平距離
(m) |
豎向距離(隧道位于
土層)(m) |
豎向距離(隧道位于半
土半巖地層)(m) |
顯著影響區 |
≤3 |
≤6 |
≤8 |
一般影響區 |
>3 |
>6 |
>8 |
|
|
(規范性附錄) 隧道巖溶地質影響區劃分、巖溶地質風險劃分、巖溶地質處理原則 表 D.1 巖溶地質顯著影響區和一般影響區劃分表
注:本表中水平、豎向距離指隧道輪廓線以外距離,影響區劃分適用于直徑小于 6.7m 的隧道;大直徑隧道 需做特殊研究。
表 D.2 巖溶地質類型細分表
溶洞高度及地質類型
巖溶地質類型 |
溶洞高度(h) |
巖溶地質風險 |
Ⅰ類巖溶地質 |
h≤1m |
Ⅰa |
1m<h≤3m |
Ⅰb |
h >3m |
Ⅰc |
Ⅱ類巖溶地質 |
h≤2m |
Ⅱa |
2m<h≤4m |
Ⅱb |
h >4m |
Ⅱc |
Ⅲ類巖溶地質 |
h≤2m |
Ⅲa |
2m<h≤5m |
Ⅲb |
h >5m |
Ⅲc |
Ⅳ類巖溶地質 |
h≤3m |
Ⅳa |
3m<h≤5m |
Ⅳb |
h >5m |
Ⅳc |
Ⅴ類巖溶地質 |
h≤3m |
Ⅴa |
3m<h≤6m |
Ⅴb |
h >6m |
Ⅴc |
注:本表中影響區劃分適用于直徑小于 6.7m 的隧道;大直徑隧道需做專項研究。
表 D.3 各類巖溶地質溶洞處理分類表
處理方式 地質類型 |
影響區分類 |
隧道位置及溶洞 處理范圍 |
巖溶地面塌陷 |
巖溶發育程度 |
是否處 理 |
Ⅰ |
Ⅰa |
顯著影響區 |
|
高易發、中~低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隧道中心兩側 B 范圍內 |
高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中~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Ⅰb |
顯著影響區 |
|
高易發、中~低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隧道中心兩側 B 范圍內 |
高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中~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Ⅰc |
顯著影響區 |
|
高易發、中~低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隧道中心兩側 B 范圍內 |
高易發、中~低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Ⅱ |
Ⅱa |
顯著影響區 |
|
中~高易發、低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隧道中心兩側 B 范圍內 |
中~高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Ⅱb |
顯著影響區 |
|
中~高易發、低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隧道中心兩側 B 范圍內 |
中~高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Ⅱc |
顯著影響區 |
|
中~高易發、低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隧道中心兩側 B 范圍內 |
中~高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Ⅲ |
Ⅲa |
顯著影響區 |
H1≤D |
低易發及以上 |
微發育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B≤D,H1≤D |
高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中~低易發、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Ⅲb |
顯著影響區 |
H1≤1.3D |
低易發及以上 |
微發育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B≤1.3D,H1≤1.3D |
高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中~低易發、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Ⅲc |
顯著影響區 |
H1≤1.5D |
低易發及以上 |
微發育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B≤1.5D,H1≤1.5D |
高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中~低易發、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Ⅳ |
Ⅳa |
顯著影響區 |
|
低及中等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隧道中心兩側 B 范圍內 |
中等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Ⅳb |
顯著影響區 |
|
低及中等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隧道中心兩側 B 范圍內 |
中等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Ⅳc |
顯著影響區 |
|
低及中等易發 |
中等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隧道中心兩側 B 范圍內 |
中等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Ⅴ |
Ⅴa |
顯著影響區 |
H1≤D |
低及中等易發 |
微發育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B≤D,H1≤D |
中等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Ⅴb |
顯著影響區 |
H1≤1.3D |
低及中等易發 |
微發育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B≤1.3D,H1≤1.3D |
中等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Ⅴc |
顯著影響區 |
H1≤1.5D |
低及中等易發 |
微發育及以上 |
是 |
一般影響區 |
B≤1.5D,H1≤1.5D |
中等 |
中等及以上 |
是 |
|
低易發 |
微發育 |
否 |
注:1、D 為隧道直徑;H1 為隧道底到巖面距離;B 為隧道輪廓線以外的水平距離,B=tanΦ(H1+D); Φ為塌陷角;
2、當隧道中心兩側 B 范圍內溶洞處理因地面建構筑物、管線、交通疏解等問題無法實施時,可
采取剛性樁嵌巖隔斷措施縮小 B 的范圍。
巖溶場地工程監測項目
(規范性附錄)
表 E.1 巖溶場地的地基基礎工程監測項目
監測 項目 |
巖溶地質結構類型 |
監測部位 |
監測手段 |
監測目的 |
Ⅰ1、Ⅱ1、
Ⅲ1 |
Ⅰ2、Ⅲ2、
Ⅳ1、Ⅴ1 |
Ⅱ2、Ⅲ3、Ⅳ
2、Ⅳ3、Ⅴ2 |
地下土 體變形 |
宜測 |
可測 |
可測 |
用地范圍,重點監 |
靜力觸探、標準 |
探查施工對土 |
測勘察鉆孔、水文 |
貫入試驗;地質 |
試驗孔、樁基施工
鉆孔、噴水冒砂 |
雷達固定剖面
掃描、電磁波時 |
體的擾動、土洞
發展情況,預警 |
點、地面下沉點部 |
域反射技術和 |
巖溶地面塌陷 |
位 |
光導纖維監測 |
地表 沉降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用地范圍內,重點
監測勘察鉆孔、水 文試驗孔、樁基施 工鉆孔部位 |
全站儀、水準 儀、GPS 測量, 人工巡查 |
監測因巖溶地
面塌陷及抽水 試驗等造成的 地表沉降 |
地表 裂縫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用地范圍內 |
標樁、直尺或裂 縫計測量,人工 巡查 |
監測因施工引
發的巖溶地面 塌陷影響區的 地表變形情況 |
建(構) 筑物變 形(沉 降、傾 斜、裂 縫等)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用地范圍內及紅
線外 1~2 倍覆蓋 層厚度范圍內的
(工程強度較大 時取大值)的已 有、在建建(構) 筑物、地下管線 |
全站儀、水準 儀、GPS 測量, 人工巡查 |
監測基礎施工 對周邊環境的 影響程度 |
地下 水位 |
應測 |
宜測 |
宜測 |
用地范圍內(若長 |
設置水文觀測 孔,人工測量 |
監測第四系孔 |
隙承壓水和巖 |
期監測宜設置在
建筑物基底外部 |
溶裂隙水的地
下水位變化,預 |
合適部位) |
警巖溶地面塌 |
陷 |
地表水 水位 |
宜測 |
宜測 |
宜測 |
臨近用地范圍的 地表水體 |
人工測量 |
監測地表水位 |
變化,分析與場 |
地內地下水聯
系情況,為巖溶 |
地面塌陷提供 |
預警數據 |
注:1.埋藏型或上部有黏性土蓋層且蓋層之上直接為砂性土的巖溶場地,若工程施工揭穿蓋層,存在工程施工誘發巖溶 地面塌陷的可能性時,宜按Ⅰ1、Ⅱ1 類地層結構的監測要求進行。
2.巖溶場地的地基基礎工程監測除實施上表的監測項目外,尚應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湖北省
《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DB42/242)開展監測工作。
DB4201/ T
表 E.2 巖溶場地的地基處理工程監測項目
監測項 目 |
巖溶地質結構類型 |
監測部位 |
監測手段 |
監測目的 |
Ⅰ1、Ⅱ1、 Ⅲ1 |
Ⅰ2、Ⅲ2、 Ⅳ1、Ⅴ1 |
Ⅱ2、Ⅲ3、
Ⅳ2、Ⅳ3、 Ⅴ2 |
地下水 水位、水 質、水量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施工區臨近的居 民點、農田、井、 泉等 |
人工測量,必 要時設置水 文監測孔 |
調查施工區的井、泉及 |
居民點生活水源的分
布,定期或日常進行水 量、水質的觀測、訪問, 確保生活用水的質量, |
農田用水無污染 |
地面隆
起(沉 降、裂 縫) |
宜測 |
宜測 |
可測 |
施工區及其周邊 影響區 |
全站儀、水準 儀、GPS 測 量,人工巡查 |
監測因注漿等巖溶處 理工程引起的地表變 形 |
建(構)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施工區及其周邊 |
全站儀、水準 |
監測因巖溶處理而引 |
筑物、周 |
影響區的已有、 |
邊地下 |
在建建(構)筑 |
儀、GPS 測 |
起的建(構)筑物變形 |
管線變 |
物、周邊地下管 |
量,人工巡查 |
發展情況 |
形 |
線 |
地面冒
漿(水、 氣)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施工區及鄰近場
地、勘察和注漿 鉆孔部位 |
人工巡查 |
監測因巖溶處理工程 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
注:巖溶場地的地基處理工程除實施上表的監測項目外,尚應按《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開展監測工作。
表 E.3 巖溶場地的基坑工程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 |
巖溶地質結構類型 |
監測部位 |
監測手段 |
監測目的 |
Ⅰ1、Ⅱ1、 Ⅲ1 |
Ⅰ2、Ⅲ2、 Ⅳ1、Ⅴ1 |
Ⅱ2、Ⅲ3、
Ⅳ2、Ⅳ3、 Ⅴ2 |
巖溶地下 水位 |
應測 |
應測 |
宜測 |
基坑內側及外 側 |
設置水文觀
測孔,人工 測量 |
監測巖溶水位變化,防
范巖溶水滲流破壞、巖 溶地面塌陷 |
地表沉降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基坑降水影響 范圍、地面堆 載部位、基坑 范圍內的溶洞 及異常區部位 |
全站儀、水 準儀、GPS 測量,人工 巡查 |
監測因基坑降水、地面 堆載或降水引起的巖溶 地面塌陷等造成的地表 沉降 |
坑底隆起 |
宜測 |
宜測 |
可測 |
基坑內 |
全站儀、水
準儀、GPS 測量,人工 巡查 |
監測基坑工程因巖溶注 漿或巖溶承壓水頂托作 用引起的坑底變形 |
樁(墻)位 移、立柱豎 向位移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基坑工程中的
溶洞及異常區 部位的排樁、 地下連續墻、 立柱 |
全站儀、水 準儀、GPS 測量 |
監測巖溶異常部位的關 鍵支護結構部位,防范 變形過大造成基坑支護 破壞 |
注:巖溶場地的基坑工程監測除實施上表的監測項目外,尚應按《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湖北省《基 坑工程技術規程》(DB42/T159)開展基坑監測工作。
41
表 E.4 巖溶場地的隧道工程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 |
巖溶地質結構類型 |
監測部位 |
監測手段 |
監測目的 |
Ⅰ1、Ⅱ1、 Ⅲ1 |
Ⅰ2、Ⅲ2、 Ⅳ1、Ⅴ1 |
Ⅱ2、Ⅲ3、Ⅳ2、 Ⅳ3、Ⅴ2 |
地表沉降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勘察鉆孔、隧 |
全站儀、水準儀、 |
監測因施工引 |
道工程主要和 |
GPS 測量,人工 |
起的巖溶地面 |
次要影響區 |
巡查 |
塌陷 |
地表隆起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隧道工程主要 和次要影響區 |
全站儀、水準儀、 GPS 測量,人工 巡查 |
監測因巖溶注 漿等處理工程 而引起的地面 變形 |
地表裂縫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隧道工程主要 和次要影響區 |
標樁、直尺或裂 縫計測量,人工 巡查 |
監測因施工引 發的巖溶地面 塌陷影響區的 地表變形情況 |
地下土體 變形 |
宜測 |
可測 |
可測 |
隧道工程主要 影響區,重點 監測勘察鉆 孔、噴水冒砂 點、地面下沉 |
靜力觸探、地質 雷達固定剖面掃 描、電磁波時域 反射技術和光導 纖維監測 |
探查施工對土 體的擾動、土洞 發展情況 |
點部位的地下 |
土體 |
土體分層 豎向位移 |
宜測 |
可測 |
可測 |
隧道洞身周邊 的土體 |
埋設磁環式分層 |
監測因巖溶地 |
沉降標,采用分 |
面塌陷、降水、 |
層沉降儀進行量
測;或者通過埋 設深層沉降標, |
開挖及巖溶處
理工程造成的 隧道洞身周圍 |
采用水準測量方 |
土體的豎向位 |
法進行量測 |
移變化 |
建(構) 筑物、交 通設施及 地下管線 變形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隧道工程主要 和次要影響區 的已有、在建 建(構)筑物、 交通設施、地 下管線 |
全站儀、水準儀、 GPS 測量,人工 巡查 |
觀測建(構)筑 物、交通設施及 地下管線變形 發展情況 |
DB4201/ T
表 E.4 巖溶場地的隧道工程監測(續)
監測項目 |
巖溶地質結構類型 |
監測部位 |
監測手段 |
監測目的 |
Ⅰ1、Ⅱ1、 Ⅲ1 |
Ⅰ2、Ⅲ2、 Ⅳ1、Ⅴ1 |
Ⅱ2、Ⅲ3、Ⅳ2、 Ⅳ3、Ⅴ2 |
支護結構 或管片結 構的位移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巖溶中等及強 發育區段的隧 道洞身支護結 構和管片等 |
全站儀、水準儀、 收斂計 |
對隧道洞身部 |
分或全部處于
可溶性碳酸鹽 巖的部位進行 拱頂沉降、周邊 |
位移等監測 |
盾構機掘 進姿態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盾構掘進通過 的巖溶區段 |
全站儀、水準儀 及盾構機自身的 傳感器 |
通過監測盾構 |
機刀盤、中盾、 |
尾盾的里程、高 |
程、坐標以及掘
進斜度角等參 數,避免發生盾 構機發生陷落, |
保障盾構機安 |
全順利通過巖 |
溶區段 |
底板溶洞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暗挖法隧道工 程通過巖溶區 段的底板 |
地質雷達等物探 手段 |
查明隧道底板
下溶洞分布,保 障施工與運營 安全 |
巖溶地下 水水位 |
應測 |
應測 |
應測 |
隧道工程的巖 溶分布區段 |
設置水文長期觀 測孔 |
預判巖溶突水
突泥、巖溶地面 塌陷的可能性 |
地下水水 量、水質 |
選測 |
選測 |
選測 |
隧道工程的巖 溶分布區段, 周邊井、泉等 居民生活用水 點 |
采用地質雷達、 |
對巖溶段突水 突泥、巖溶地面 塌陷進行超前 預報,保障隧道 周邊的生活用 水質量 |
紅外探水儀、超
前鉆孔等對隧道 掌子面進行探 測,調測施工區 周邊的井、泉、 坍坑及居民的生 活水源受污染情 |
況 |
注:1.采用注漿等巖溶地基處理的隧道工程宜參照巖溶場地的地基處理工程監測項目進行。 2.表中所述的工程主要影響區和次要影響區的劃分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911)
有關規定。
3.巖溶場地的隧道工程除實施上表的監測項目外,尚應按《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911) 開展監測工作。